安徽气象台发布低温蓝色预警_安徽气象台发布
1.中央气象台发布台风红色预警,哪些地区需要做好防范?
2.安徽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3.中央气象台发布沙尘暴蓝色预警,哪些地区受影响?
4.安徽省气象管理条例(2015修正)
中央气象台8月20日06时继续发布暴雨**预警:
预计,8月20日08时至21日08时,广西中北部、海南岛、云南南部、贵州中东部、重庆东部、湖南西部和北部、湖北、河南南部、安徽中北部、江苏北部、山东东部和南部等地的部分地区有大到暴雨,其中,湖南北部、湖北北部、河南西南部等地局地有大暴雨(100~150毫米)。上述部分地区伴有短时强降水(最大小时降雨量20~50毫米,局地可超过60毫米),局地有雷暴大风等强对流天气。
暴雨预警信号共分为四级,分别以蓝色、**、橙色、红色表示,不同颜色代表级别也同,那我们看到这些警报时应该注意什么呢?
蓝色预警出现蓝色预警说明,暴雨来临时,最好待在屋里,不要到处乱走尤其是要远离窗户;在室外不要在大树底下避雨,不要拿着金属物品及接打手机,以防雷击。
**预警出现**预警一定记住尽量避免车辆在积水中行驶;检查城市、农田、排水系统,及时取有必要的排涝措施。
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出现这两个颜色时说明暴雨可能或者已经即将导致江河湖泊水位上涨、地面交通中断?
暴雨**预警发布后,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路况,在强降雨路段取交通管制措施,在积水路段实行交通引导,积水深度超过排气管时应取道路封闭措施;立交桥涵洞出现积水后,相关部门应立即封锁立交桥并设立警示标志;大面积积水的低洼路段,相关部门应及时疏通排水口。
公众尽量避免车辆在积水中行驶。暴雨来临后,立即将车开到地势较高处停放,千万不要停放在地势低洼处。切断低洼地带有危险的室外电源,暂停在空旷地方的户外作业,转移危险地带人员和危房居民到安全场所避雨;特别注意夜间的暴雨,提防破旧受损房屋倒塌伤人。检查城市、农田、鱼塘排水系统,取必要的排涝措施。
防御指南:
1、建议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御暴雨应急工作;
2、切断有危险地带的室外电源,暂停户外作业;
3、做好城市、农田的排涝,注意防范可能引发的山洪、滑坡、泥石流等灾害。
中央气象台发布台风红色预警,哪些地区需要做好防范?
安徽阜阳地区今天和未来几天天气趋势预报
2009-6-28 星期日
中雨转暴雨
32℃ / 26℃
南风小于3级转微风
2009-6-29 星期一
暴雨转中雨
31℃ / 22℃
微风
2009-6-30 星期二
小雨
28℃ / 19℃
微风
以上是中央气象台发布的天气情况,具体情况以实际为准。
安徽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梅花?登陆时强度将达到强台风级,远超今年登陆的前三个台风,浙江、上海、江苏、安徽、山东、辽宁等地需要特别注意。
每年的9~11月都会出现台风,俗称秋台风与夏季台风有着较大区别,尽管说次数较少,但是造成的危害是极大的,因此在生活中我们也应该掌握一定的常识,避免因台风的到来影响自身生命财产安全,此次梅花台风的到来,对我国辽东半岛,山东,中,东部,安徽,东部,江苏,上海,浙江,中北部,四川盆地,中西部等部分地区将会有大到暴雨。
中央气象台发布台风红色预警。
2022年9月14日中央气象台发布今年首个台风红色预警,预计台风将在2022年9月14日到2022年9月15日前后,在浙江三门到舟山一带沿海登陆,在登陆之后极有可能会伴随强烈的暴雨,登陆之后梅花还将穿过杭州湾,将于2022年9月15日在浙江嘉兴到上海浦东一带沿海再次登陆。局地有雷暴大风等强对流天气。
哪些地区需要做好防范?浙江、上海、江苏、安徽、山东、辽宁等地需要特别注意。台风天气来临时,一定要注意安全,做好相应的防范措施,这样才能更好的避免损失的产生天线作业人员也应当尽快撤离有关部门,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展开防汛工作。
无论身处何地,台风到来之后都会带来强降雨,对于生活用水来说,除非消毒是最有效安全的方式,因此在生活中不可贪吃生冷食品食物要煮熟煮透,如果出现发热腹泻症状,一定要及时到相关医院进行救治,确保自身生命安全不受影响。台风的到来也有可能会诱发城市内涝,房屋倒塌,泥石流等次生灾害。
中央气象台发布沙尘暴蓝色预警,哪些地区受影响?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预防和减灾等活动。第三条 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趋利避害、统筹协调、分级负责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领导,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安排必要的气象基本建设和事业经费。第五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以下简称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气象灾害应急服务,以及人工影响天气作业、雷电灾害防御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气象灾害防御的有关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鼓励和支持气象灾害防御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推广,将气象灾害防御的科学技术研究纳入科技发展规划。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气象灾害防御科技的研究与应用,提高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的准确性、及时性,提高防御气象灾害的服务水平。第七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气象灾害防御法律、法规和防灾减灾知识宣传,增强社会防御气象灾害的意识,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第二章 规划与实施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防御规划。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气象灾害普查,建立气象灾害风险数据库。第九条 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区域、流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以及农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旅游等专业规划,应当符合气象灾害防御的要求。第十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城市规划编制、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以及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开发利用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对气象灾害风险作出评估。
需要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项目的范围,由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气象主管机构确定。第十一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城市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实现气象灾害的动态监测,及时发布城市气象灾害信息。第十二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农业、水利等部门,建立农业气象灾害预警、评估体系和粮食安全气象预警系统。第十三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交通、公安、国土、林业等部门,建立专业气象监测网和气象灾害预警系统,为道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和水上作业安全、地质灾害防治、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等提供气象实时服务。第十四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卫生、环境保护等部门,建立气象变化对疾病、疫情、环境质量影响的气象预警系统,为突发公共卫生、环境等应急处置提供气象实时服务。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因气象因素引发的地质灾害、洪涝灾害、森林火灾、植物病虫害、环境污染、流行疾病、疫情等次生、衍生灾害的防御工作。第三章 建设与保护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按照合理布局、有效利用的原则,组织建立本行政区域气象灾害监测网络。气象灾害监测网络的构成,包括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以及农业、水利、林业、交通、环境保护、国土、民航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所属的监测站点。
气象主管机构对监测网络的气象监测业务实行统一指导和监督。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加强气象预警基础设施建设,畅通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渠道。
新建机场、铁路、高速公路、大型水利工程、大型桥梁和配置大型港口机械的港口等,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的需要,将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设施纳入建设项目,统一规划和建设;已投入使用的,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的需要,加装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设施。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划定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并纳入城市规划或者村庄和集镇规划。
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国土、无线电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审批可能影响已建气象台站探测环境和设施的建设项目时,应当事先征得有审批权限的气象主管机构的同意。第十九条 依法保护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
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设施因不可抗力因素遭受破坏时,当地人民应当取紧急措施,组织修复。
安徽省气象管理条例(2015修正)
中央气象台4月15日18时继续发布沙尘暴蓝色预警:受冷空气大风影响,预计15日20时至16日20时,新疆东部和南疆盆地、甘肃北部和东部、内蒙古中西部、宁夏、陕西、山西、北京、天津、河北、辽宁中西部、吉林西部、河南、山东、安徽中北部、江苏北部、湖北北部等地将出现扬沙或浮尘天气,其中内蒙古中部部分地区有沙尘暴。
2021年4月15日,内蒙古多地遭遇沙尘暴袭击。这是今年第三次蒙古气旋东移带来的沙尘天气。这已是今年北方地区第三次遭遇沙尘暴天气。与前两次相比,此次沙尘暴还伴有大风、降温、雷电、降雨。气象部门表示,由于上游土壤湿度较3月份增加,加之降水的抑制作用,此次沙尘强度明显弱于3月15日和28日的沙尘暴过程。
扩展资料
防御指南
1、沙尘天气发生时请关闭门窗,老人儿童及患有呼吸道过敏性疾病的人群,尽量不要到室外活动,人员外出时佩戴口罩纱巾等防尘用品。
2、加强防范沙尘天气对交通运输的不利影响,驾车行驶中应及时开启大灯、雾灯,避免发生交通事故。
3、做好室外搭建物和广告牌加固、户外高空作业安全防护等工作;行人要远离高层建筑、工地、广告牌等,以免被高空坠落物砸伤。
4、取措施对温室大棚、地膜进行加固,以减少农业设施的损坏;及时将牛、羊等牲畜赶回畜舍,以免走失。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气象工作,准确、及时制作与发布天气预报,预防和减轻气象灾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气候,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气象探测、预报、服务和气象灾害防御、气候利用等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省的气象管理工作,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管理工作。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实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与本级人民双重领导、以上级气象主管机构领导为主的管理体制。
农业、林业、水利、民航等设有专业气象台站的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管理本部门的气象工作,同时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行业管理。第四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的职责:
(一)统一管理气象预报的制作与发布,逐步提高预报质量;
(二)负责气候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参与有关气象灾害防御的决策;
(三)负责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城镇规划所必需的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
(四)归口管理社会生产、人民生活中与气象有关的安全设施的设计、施工和技术检测;
(五)负责实施人工影响局部天气工作;
(六)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同级人民授予的其他职责。第五条 各级人民应加强对气象工作的领导,增加对气象事业的投入。鼓励依靠科学技术进步发展气象事业,推动气象现代化建设,增强气象服务能力,提高社会经济效益。
对在气象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或者气象主管机构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地方气象事业建设第六条 非国家统一布局,专为当地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的地方气象事业项目主要包括:
(一)建立气象探测站点及其探测情报的传输网络;
(二)建立气象卫星遥感接收处理系统、森林火险天气预报系统、电视天气预报制作系统、雷电监测系统、气象灾害监测和预警系统;
(三)为工农业生产、城市建设、防灾减灾、气候开发利用开展的服务;
(四)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及其试验研究;
(五)社会公益气象服务和农村气象科技服务网的建设。第七条 地方气象事业项目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发展,所需基本建设投资和有关事业经费纳入本级人民财政预算。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技术转让等方式参与地方气象事业建设,其经济利益和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三章 气象探测设施和探测环境保护第八条 气象探测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其保护范围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气象观测环境的技术要求执行。第九条 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应当纳入土地利用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建设规划。
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不得批准或者进行不符合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标准的建设或者其他活动。确需进行此类活动的,规划、建设、土地、无线电管理等有关部门和建设单位必须征得气象主管机构同意。第十条 气象台站的站址及其设施的安置应当保持长期稳定。因工程建设、城市规划确需迁移一般气象台站或者其设施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前一年报省气象主管机构批准;确需迁移国家基准气候站、基本气象站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前两年报省气象主管机构转报院气象主管机构批准。迁移所需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第十一条 气象探测设施和探测环境因不可抗力因素遭受破坏时,当地人民和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取紧急措施,组织力量修复,确保气象工作的正常进行。第四章 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发布第十二条 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由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按职责分工统一发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社会公开发布。
专业气象台站可以向本部门发布专业天气预报。第十三条 气象台站应当按照气象技术规范要求,准确、及时制作并发布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根据天气变化及时发布补充或者订正的预报和警报。第十四条 邮电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气象主管机构互相配合,确保气象通信畅通,迅速、准确地完成气象情报、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的传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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