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象服务能力_气象服务产品无法正常制作时怎么开展气象服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气象灾害的防御,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气象灾害防御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台风、暴雨(雪)、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和大雾等所造成的灾害。

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因气象因素引发的衍生、次生灾害的防御工作,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实行以人为本、科学防御、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将气象灾害的防御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全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第六条 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联防制度,加强信息沟通和监督检查。

第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宣传普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提高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和能力。

学校应当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纳入有关课程和课外教育内容,培养和提高学生的气象灾害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教育、气象等部门应当对学校开展的气象灾害防御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 国家鼓励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的科学技术研究,支持气象灾害防御先进技术的推广和应用,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提高气象灾害防御的科技水平。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在气象灾害发生后开展自救互救。

对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预 防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等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气象灾害的种类、次数、强度和造成的损失等情况开展气象灾害普查,建立气象灾害数据库,按照气象灾害的种类进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并根据气象灾害分布情况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结果,划定气象灾害风险区域。

第十一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结果和气象灾害风险区域,编制国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报批准后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结合本地气象灾害特点,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

第十二条 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应当包括气象灾害发生发展规律和现状、防御原则和目标、易发区和易发时段、防御设施建设和管理以及防御措施等内容。

第十三条 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加强气象灾害防御设施建设,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第十四条 有关部门制定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的工程建设标准,应当考虑气象灾害的影响。

第十五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气象灾害防御需要,编制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报批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结合本地气象灾害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应急预案启动标准、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预防与预警机制、应急处置措施和保障措施等内容。

第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气象灾害特点,组织开展气象灾害应急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协助本地人民政府做好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的宣传和气象灾害应急演练工作。

第十八条 大风(沙尘暴)、龙卷风多发区域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防护林和紧急避难场所等建设,并定期组织开展建(构)筑物防风避险的监督检查。

台风多发区域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海塘、堤防、避风港、防护林、避风锚地、紧急避难场所等建设,并根据台风情况做好人员转移等准备工作。

第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本地降雨情况,定期组织开展各种排水设施检查,及时疏通河道和排水管网,加固病险水库,加强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和堤防等重要险段的巡查。

第二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本地降雪、冰冻发生情况,加强电力、通信线路的巡查,做好交通疏导、积雪(冰)清除、线路维护等准备工作。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本地降雪情况,做好危旧房屋加固、粮草储备、牲畜转移等准备工作。

第二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高温来临前做好供电、供水和防暑医药供应的准备工作,并合理调整工作时间。

第二十二条 大雾、霾多发区域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对机场、港口、高速公路、航道、渔场等重要场所和交通要道的大雾、霾的监测设施建设,做好交通疏导、调度和防护等准备工作。

第二十三条 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雷标准的规定。

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应当就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征求气象主管机构的意见;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进行竣工验收,应当同时验收雷电防护装置并有气象主管机构参加。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第二十四条 专门从事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资质证: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备、设施;

(三)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完备的技术和质量管理制度;

(五)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事电力、通信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单位的资质证由气象主管机构和电力或者通信主管部门共同颁发。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可以在核准的资质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施工。

第二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地气象灾害发生情况,加强农村地区气象灾害预防、监测、信息传播等基础设施建设,采取综合措施,做好农村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第二十六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协调下,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减轻气象灾害的影响。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国家重大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以及城乡规划编制中,应当统筹考虑气候可行性和气象灾害的风险性,避免、减轻气象灾害的影响。

第三章 监测、预报和预警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的需要,建设应急移动气象灾害监测设施,健全应急监测队伍,完善气象灾害监测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完善气象灾害监测信息网络,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第二十九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完善灾害性天气的预报系统,提高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的准确率和时效性。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其他有关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和与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有关的单位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的需要,按照职责开展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工作,并及时向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灾害防御、救助部门提供雨情、水情、风情、旱情等监测信息。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的需要组织开展跨地区、跨部门的气象灾害联合监测,并将人口密集区、农业主产区、地质灾害易发区域、重要江河流域、森林、草原、渔场作为气象灾害监测的重点区域。

第三十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按照职责向社会统一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并及时向有关灾害防御、救助部门通报;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种类和级别,由气象主管机构规定。

第三十一条 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应当及时向社会播发或者刊登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并根据当地气象台站的要求及时增播、插播或者刊登。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并根据气象灾害防御的需要,在交通枢纽、公共活动场所等人口密集区域和气象灾害易发区域建立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接收和播发设施,并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转。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人员,协助气象主管机构、民政部门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应急联络、信息传递、灾害报告和灾情调查等工作。

第三十三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做好太阳风暴、地球空间暴等空间天气灾害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第四章 应急处置

第三十四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情况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和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标准,及时作出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的决定,向社会公布,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并向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地区的人民政府通报。

发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大范围的气象灾害,并造成较大危害时,由决定启动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灾害性天气影响范围、强度,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临时确定为气象灾害危险区,并及时予以公告。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气象灾害发生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情况紧急时,及时动员、组织受到灾害威胁的人员转移、疏散,开展自救互救。

对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采取的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实施,不得妨碍气象灾害救助活动。

第三十七条 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后,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所属的气象台站加强对气象灾害的监测和评估,启用应急移动气象灾害监测设施,开展现场气象服务,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灾害性天气实况、变化趋势和评估结果,为本级人民政府组织防御气象灾害提供决策依据。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应的应急工作。

民政部门应当设置避难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开展受灾群众救助工作,并按照规定职责核查灾情、发布灾情信息。

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医疗救治、卫生防疫等卫生应急工作。

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应当优先运送救灾物资、设备、药物、食品,及时抢修被毁的道路交通设施。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保障供水、供气、供热等市政公用设施的安全运行。

电力、通信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做好电力、通信应急保障工作。

国土资源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地质灾害监测、预防工作。

农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农业抗灾救灾和农业生产技术指导工作。

水利主管部门应当统筹协调主要河流、水库的水量调度,组织开展防汛抗旱工作。

公安部门应当负责灾区的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维护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进行紧急转移。

第三十九条 气象、水利、国土资源、农业、林业、海洋等部门应当根据气象灾害发生的情况,加强对气象因素引发的衍生、次生灾害的联合监测,并根据相应的应急预案,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第四十条 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应当及时、准确地向社会传播气象灾害的发生、发展和应急处置情况。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气象主管机构提供的灾害性天气发生、发展趋势信息以及灾情发展情况,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气象灾害级别或者作出解除气象灾害应急措施的决定。

第四十二条 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进行调查,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或者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采取气象灾害预防措施的;

(三)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颁发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资质证的;

(四)隐瞒、谎报或者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漏报、错报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

(五)未及时采取气象灾害应急措施的;

(六)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采取气象灾害预防措施的;

(二)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实施其依法采取的气象灾害应急措施的。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的;

(二)在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中弄虚作假的。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一)擅自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

(二)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未按照要求播发、刊登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

(三)传播虚假的或者通过非法渠道获取的灾害性天气信息和气象灾害灾情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中国的气象灾害防御活动,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现代气象服务体系若干问题研究

汤 绪* , 张洪广

(中国气象局,北京 100081)

摘 要:在分析有关国家建立现代气象服务体系做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国气象服务工作实际,提出了现代气象服务体系的基本概念和我国建立现代气象服务体系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并对现代气象服务体系的运行机制、组织结构、技术支撑和如何建立现代气象服务体系进行了探讨和研究。

关键词:气象服务 体系 问题 研究

中图分类号:P4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9033(2001)04-0005-04

气象服务问题始终是气象工作的核心问题。为适应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促进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提高政府对公益性机构的投入效益,许多国家气象部门正在积极探索新形势下的气象服务体系。尤其是各国对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气象部门作用和地位的再认识,以及对传统的公益性气象服务走向多样化的共识,使得建立和发展与时俱进的新型气象服务体系已成为经济全球化和信息化时代各国气象事业改革与发展的一个重要动向。气象要真正融入社会,融入经济,就必须构筑起适应社会经济发展要求以及气象“生产力”发展要求的生产关系,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建立现代气象服务体系。本文着重分析有关国家建立现代气象服务体系的做法,结合我国气象服务工作实际,探讨现代气象服务体系的一些问题。

1 关于现代气象服务体系的认识

什么是现代气象服务体系?笔者认为,现代气象服务体系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适应新科技、新经济以及社会的新需求,以稳定的服务供方和服务需方所建立的关系为纽带(包括相应的经济关系、组织关系、运行机制和技术方法等)的完整体系。

与现代气象服务体系密切相关并且从根本上决定现代气象服务体系发展战略的应当是现代服务的理念,或者说是建立和维持新型服务关系的指导思想。只讲经济关系而忽视正确的服务理念,必然导致服务工作难以深入各行各业并真正发挥作用,从而影响服务业务本身的健康发展。一些发达国家对气象服务的理念十分重视。美国气象局在其现代化建设完成后提出了“无缝隙”预报服务战略,使其对外服务及文化上升到一个新的层次。加拿大气象局把服务工作作为所有工作的出发点,并把服务需求研究放在了首位,把对需求的预测作为决策的关键内容。这些都可以认为是对公众和用户的承诺。类似的还有民用航空部门提出的“要为任何旅客在任何时候,到达任何地点,提供无缝隙的服务”以及美国环境气象预测中心提出的“first choice,first alert”等承诺。新的承诺意味着要对传统的服务方式,服务组织、业务结构以及服务供方与服务需方关系做出重大调整。体现出高效率、高质量,最终体现出对信息时代社会的特点以及气象信息来源多元化趋势的适应。因此,无论是公益性的气象服务,还是商业性的气象服务,都必须重视用户以及用户的需求。如何将需求转化为关系的确定、机制的形成以及与需求相适应的组织形态,则需要我们从战略上进行思考和设计。

现代气象服务体系与传统的气象服务体系最本质的区别在于运行机制,而运行机制则取决于新型服务观念和经济关系的确立。科学合理的经济关系,一方面能够通过经济回报正确评价气象服务产品的价值,并解决整个气象事业健康发展的经费支持问题;另一方面,通过经济关系所包含的约束和激励机制,也能够促进气象服务质量的提高,使得服务更有针对性。稳定和合理的经济关系已成为各国调整气象工作与社会经济结合点的一个重要基础。近年来,欧美一些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在现代气象服务的运行机制方面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探索。比较典型的是英国气象局的政府部门间专业服务资金(Trading Fund)和其他一些欧洲国家以及加拿大气象局提出并正在运作的伙伴关系(Partnership)。伙伴关系是指与特别需求的重要用户之间建立的一种包括经济关系在内的长期稳定的关系。其主要目的之一是为了解决政府部门间的付费结算问题。类似于我国在基本建设方面实行的业主负责制一样,支付气象部门用于为国家其他部门服务的费用不再是由中央财政直接拨付,而是通过其他部门的预算反映出来。部门间结算的方式使得气象服务质量和效益的监督在经济上成为可能。加拿大气象局主要伙伴包括国防部、省级地方政府、海岸警卫队、航空企业。丹麦气象局的伙伴(重要服务用户)有国防部及空军、政府海岸管理当局、交通道路管理当局、机场管理当局及航空服务公司、媒体等。

为什么要建立现代气象服务体系?我们注意到,一方面,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政府管理经济的方式以及财政经济制度必然会进行根本性的改革,财政不可能继续对事业单位大包大揽。另一方面,受国内气象服务市场的需求日益增强以及国际气象服务商业化不断发展的影响,气象服务自身也在多样化和多元化。这两方面共同形成了促进气象服务体系深刻变革的主要外部因素。长期以来,由于气象服务体系的相对薄弱,面向各类用户的服务方式及组织、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运行机制等方面仍然受到计划经济模式的束缚,国家气象部门的精力过多地牵扯到如何从财政要更多的钱、如何从市场获得更多的回报并且如何保护好自身的利益,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新型经济关系未确立的情况下解决事业经费不足的无奈。各级气象部门长期以来的努力及实践,一方面反映的是建立新型气象服务关系的紧迫性和现实性,另一方面也表明我们在建立现代气象服务体系上具有一定的基础。

现代气象服务体系的建立既是挑战,也是机遇。从气象系统的角度来看,现代气象服务体系的形成必然影响到整个气象管理体系和业务技术体制的改革,而气象业务技术体制又制约着现代气象服务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从整个社会经济系统角度来看,国家气象部门的地位、作用的增强以及形象和效益的提升,都有赖于现代气象服务体系的建立。

2 关于现代气象服务体系的运行机制

一定的经济关系由一定的气象服务类属和性质所决定,一定的经济关系也必须与特定的用户相对应。因此,需要以发展的眼光,通过服务对象的细分,探讨现代气象服务体系的经济关系及运行机制问题。我们分别根据我国气象服务的对象以及我国财政经济的特点,按照有利于客观确定气象工作及其所有产出的经济价值;有利于国家气象部门获得稳定、良好的经济投入;有利于促进气象部门改进工作方式,提高工作效率等原则,提出未来现代气象服务体系要确立的各种关系及相应的机制。

(1) 政府(包括国家的政府行为)。气象基础设施属于国家基础设施,气象数据资料是国家资源。因此,必须明确国家在气象基础设施和基础数据的积累等方面负有主要责任。决策服务是有中国特色气象服务的主要内涵。为各级政府的相关决策提供气象服务是我国气象部门首要的任务。各级政府也是气象服务的用户。作为受益者,每一级政府对气象服务都负有相应的经费支持责任。对政府决策的气象服务的运行机制主要应当通过法规予以明确。以长期开展的专项服务形式确定相互的经济关系,并将这类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2) 重要伙伴。对气象敏感的部门,如民航、交通、农业、环境、军事等,是气象服务重要的用户。借鉴国外的经验,我们称其为“伙伴”,与他们的关系称为伙伴关系。所谓的伙伴关系是指一种互惠互利,长期稳定维持的相互依存关系,这种关系需有一定的运行机制作保障。由气象部门向其他部门义务提供服务转变为受益伙伴向气象部门支付费用。相关部门(如民航等)的应用业务“外包”气象部门进行。建立伙伴关系是适应国家财政投资体制改革的客观要求,使得财政对事业的投入更加透明,易于管理。由部门间进行财政经费核算,也有利于促进气象部门完善服务体系,增强服务的针对性,提高服务质量,最大限度地实现服务的效益。因此,伙伴关系的概念在我国现代气象服务体系中具有其可行性。

(3) 社会公众。气象服务与公众难以建立直接的经济关系,很大程度上是间接的经济关系。开展公众气象服务离不开媒体,与公众服务的关系也就在某种程度上转化为气象服务与媒体的关系。鉴于社会公众服务依托于大众传媒的特点,面向社会公众的气象服务可参照广播电视行业改革改组(即采编、制作和播发三者分离)的思路进行。对于气象信息服务而言,采编即为基本信息加工和预报产品制作;制作即为服务产品的包装及相应的加工;播发即为利用传媒的部分。在现代气象服务体系中,面向社会公众的气象服务应当发展以“制作”为重点的技术体系,同时建立和发展与媒体稳定、良好、互惠互利的经济关系。按照制播分离的原则,气象服务产品制作(包括影视产品)是相对独立的。根据形势判断,提供媒体播发的气象服务产品只会作为媒体的捆绑或附加产品,社会公众依然是免费获得,但媒体企业必须为由此带来的增值效益作出适当回报。与媒体的这种经济关系,也是对气象业务技术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必须成立相对独立的实体进行专门的制作。

(4) 市场用户。与企业用户的经济关系是市场化的。从国际上讲,未来气象服务市场的竞争仍然是产品、信息和信息源的竞争,其核心是个性化—生动、不断更新—鲜活、准确率—权威。因此,与市场用户牢固的关系必然建立在气象服务产品的质量上。由于服务对象比较具体,如果服务的经济效益能够量化并使用户理解,以具体的服务合同为保障的与企业用户的经济关系的建立是较为有效的途径。

通过与政府、伙伴、媒体和企业用户建立长期良好的经济关系,寻求共同发展,最终将极大地促进服务的质量的提高和针对性的增强,也有利于形成多元化的稳定投入渠道。

3 关于现代气象服务体系的组织结构

现代气象服务体系的一个重要问题是什么样的服务应当由什么样的组织承担。现代气象服务的组织结构主要应当包括国家气象部门、非营利组织和商业性气象服务企业。综观气象服务的发展历程,即使市场化程度比较高的国家,国家气象部门仍然是气象服务的主导力量,但是其并不足以包办一切气象服务事务。在宏观经济政策和体制改革影响下,气象事业的内部结构在进行调整的同时,也需要直接面对经济社会环境对其提出的发展要求,培育和发展多样化的服务实体。在现代气象服务体系的组织结构中,国家气象部门不再是一支独秀,一体独大。在世界气象组织53次执委会会议上,美国就提出要对媒体和私人气象机构的作用进行讨论,并建议将有关内容写入世界气象组织公约修改草案。这就充分看出气象服务实体发展变化的趋势。

就服务的分工问题,在我国反映比较突出的是国家气象部门能否从事商业性气象服务。在欧洲及加拿大、澳大利亚等一些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允许国家气象部门从事商业性气象服务,但是也暴露出了一些涉及到公平竞争的问题,国家气象部门与私人气象机构的关系因此比较难处理,摩擦时有发生。在这方面的确难以找到切实可行的办法。如果现代气象服务体系中的各种经济关系能够得到确立,再辅之于经费管理方式的改革(如一些发达国家的政府机构和联合国、世界气象组织等国际组织正在试行的“基以预期成果的预算管理办法”),按照政府行为、非营利行为和营利行为进行分类管理,这个问题也许比较容易解决。毕竟任何一种服务实体都解决不了所有气象服务问题,满足所有气象服务需要。无论是国家气象部门还是私人气象机构,最终都要根据自身的特点和优势,确定重点的服务领域。如国家气象部门着力于发展固定用户和大用户(如政府和“伙伴”用户),进行专用产品的生产。非营利和营利性气象机构着力发展中小用户,进行个性化产品的生产。

4 关于现代气象服务体系的技术支撑

这一问题也即是现代气象服务体系与新一代业务技术体制中的服务技术体系的关系问题。气象服务技术体系是新一代气象业务技术体制中的一个重要部分。气象服务技术体系是指气象信息从产品生成至用户在服务过程中的信息再加工及其组织。服务技术体系具有符合自身规律的技术性流程,而气象服务体系更多的是研究服务供方与服务需方的经济关系、结构关系。从气象服务工作的角度,气象服务技术体系是气象服务体系的技术支撑,但也仅是作为其中的一个部分。有关气象服务技术方法体系已经在中国气象局组织的“新一代气象业务技术体制研究”报告中作了详尽的阐述。

5 关于如何建立现代气象服务体系

现代气象服务体系是一个重要的发展问题,其中包含了很多的社会、经济和科技问题,它的建立和完善需要各个方面的共同努力。

首先,在国家层次上,一方面需要按照现代气象服务体系的思路,从财政制度、管理方式上进行改革,从根本上促进现代气象服务体系各种经济关系的形成和完善,并从政策上予以落实;另一方面,必须以法规的形式明确政府发展气象事业的责任和义务,明确国家财政负担气象业务服务系统基础设施(如观测站网、信息传输系统、国家地球环境数据库)建设、气象国际交流、气象科学基础研究以及气象政府行为方面全部投资,并正式纳入相应的财务渠道。此外,国家还应当通过法规保障经济利益,建立市场体系,保护民族产业。

其次,在国家气象部门层次上,一方面,需要按照现代气象服务体系的要求,加快实现气象业务技术体制的跨越式发展,为现代气象服务体系的建立和发展奠定技术基础。中国气象局正在研究30 a的业务技术体制改革问题。其中对包括气象服务技术体系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在我们制订面向全行业的《中国气象发展纲要(2001~2010年)》,以及主要从气象部门自身的角度制订的《气象事业发展规划(2001~2015年)》中,都对建立、发展和完善气象服务技术体系,提高服务能力进行了专门的阐述。当前要加快具体的业务技术体制改革方案的顶层设计。另一方面,要进行体制创新,改进管理方式。要认真研究国家改革与发展动态,特别是国家气象部门政府管理企业化、经费来源多元化等与建立现代气象服务体系相关的几个重要趋势。要适应这些变化就必然涉及到在组织结构、运行机制和管理方式的调整与创新问题。在运行机制方面,要以国家组织实施的多元化经费制度为契机,以成本核算为纽带,按照法制化的方针,建立气象服务质量评价机制和经费投入机制。

此外,在其他各服务实体层次上,必须正确处理好竞争与合作的关系。就合作而言,包括服务方与用户方的合作以及服务方之间的合作。前述提到的伙伴关系就是服务方与用户方合作的典范。服务方之间也需要进行合作,国家气象部门在其中担负着重要角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