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气象服务热线电话号码_上海气象服务热线
1.气象服务上海气象局
2.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2016修正)
“上海市气象局”网站以“为民、便民、利民”为宗旨,以发布政务信息、提供便民服务和拓展网上办事为主要内容。“上海市气象局”网站是上海市气象局在互联网上发布权威政务信息和提供在线服务的总平台,是上海市气象局各部门和区县气象局子网站与公众联络和交流的总窗口。“上海市气象局”网站于2004年11月15试开通, 2005年1月1正试开通。“上海市气象局”网站着力体现“透明”和“亲民”特色:
信息公开——第一时间发布上海市气象局行业重大决策和气象有关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权威信息;
网上办事——为市民、企业提供办事指南、网上事务受理与办理、办事状态查询等一体化服务;
便民服务——提供与生活和工作密切相关的各类气象服务和气象信息查询;
互动平台——局长信箱、在线调查为您提供互动渠道;
导航链接——提供气象部门网站和常用热门网站导航链接。
“上海市气象局”网站的主要栏目:气象新闻、基本情况、服务简介、气象预报、天气实况、网上办事、政策法规、局长信箱、公示公告、在线调查、友情链接、服务性网站导航等。“上海市气象局”网站的信息发布、日常维护和运行管理工作由上海市气象局相应职能部门和单位共同负责。
气象服务上海气象局
上海市气象局通过提供准确、及时的气象服务,支持生产、生活和社会管理的需求,为公众提供科学、有效的气象保障。
在提供气象服务的过程中,上海市气象局注重科技创新和信息化建设,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和效率。利用先进的气象观测设备和技术手段,上海市气象局能够实现对天气系统的全面监测和预测,为公众提供更加精准、细致的气象服务。
同时,上海市气象局还积极开展气象科普宣传活动,提高公众对气象知识的认知和理解。通过举办气象科普讲座、开展气象知识竞赛等形式,上海市气象局帮助公众更好地了解气象现象、掌握气象防灾减灾技能,增强自我保护和应对气象灾害的能力。
此外,上海市气象局还承担着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任务。通过对气候数据的监测和分析,上海市气象局能够评估气候变化对当地社会经济和生态环境的影响,为政府制定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和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综上所述:
上海市气象局通过提供准确、及时的气象服务,支持生产、生活和社会管理的需求,为公众提供科学、有效的气象保障。同时,上海市气象局注重科技创新和信息化建设,积极开展气象科普宣传活动和应对气候变化工作,为公众和社会提供更加全面、高效的气象服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第二条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气象探测、预报、服务和气象灾害防御、气候资源利用、气象科学技术研究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第二十五条规定:
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由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按照职责向社会发布。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2016修正)
通过发布天气预报、气象灾害预警等信息,为公众提供全方位的气象服务。
一、气象服务的内容
上海市气象局提供的气象服务内容丰富多样,包括日常天气预报、气象灾害预警、空气质量预报、海洋气象预报等。这些服务不仅覆盖了陆地,还涵盖了海洋等广阔领域,为公众提供了全方位的气象信息。
二、气象服务的获取途径
公众可以通过多种途径获取上海市气象局提供的气象服务。首先,可以通过上海市气象局的官方网站、手机应用程序等在线平台,实时查询最新的天气预报和气象信息。此外,上海市气象局还与各大媒体合作,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等渠道向公众发布气象信息。
三、气象服务的重要性
气象服务对于公众的生活和生产活动具有重要意义。准确的天气预报可以帮助公众合理安排出行、穿着等日常生活,避免受到恶劣天气的影响。同时,气象灾害预警的及时发布,可以有效减少灾害带来的损失,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四、气象服务的改进与提升
上海市气象局一直在努力提升气象服务的准确性和及时性。通过引进先进的技术和设备,加强气象观测和预测能力,不断提高气象服务的质量。同时,上海市气象局还积极开展科普宣传活动,提高公众对气象知识的了解和认识,增强公众的气象防灾减灾意识。
综上所述:
气象服务是上海市气象局为公众提供的一项重要服务,内容丰富多样,获取途径便捷。气象服务对于公众的生活和生产活动具有重要意义,可以帮助公众合理安排活动,减少灾害损失。上海市气象局一直在努力提升气象服务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为公众提供更好的气象服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第二十二条规定:
国家对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实行统一发布制度。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按照职责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补充或者订正。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第二十五条规定:
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向社会传播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必须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并标明发布时间和气象台站的名称。通过传播气象信息获得的收益,应当提取一部分支持气象事业的发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气象探测、预报、服务和气象灾害防御、气候资源利用、气象科学技术研究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市气象工作应当按照科技型、基础性的公益事业发展要求,把公益性气象服务放在首位,适应濒江临海和特大型城市的特点,构建综合气象探测体系,完善气象预报、预警系统,不断提高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的准确性、及时性和服务水平。第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将气象事业纳入同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科技发展规划以及财政预算。第五条 市和区、县气象主管机构(以下统称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所辖区域的气象工作。
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区的气象工作由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第六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气象科学技术研究与创新的投入,培养和引进气象人才,保护气象科学技术成果,普及气象科学知识。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开展气象探测、气象灾害、气候变化、空间天气、大气成分等方面的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加强国际、国内气象合作与交流,加快气象科学技术成果的应用与推广。第七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海洋、水务、民航等部门编制的本市气象设施建设规划,经市规划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编制气象设施建设规划,应当遵循合理布局、有效利用、兼顾当前与长远需要的原则,与城市规划相衔接。第八条 本市依照国家的规定,在相关的气象台站周边划定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由核心区和控制区组成。
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核心区、控制区的具体范围和保护要求,由市气象主管机构会同市规划管理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标准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第九条 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核心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其建设项目规划报批时,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征求市气象主管机构的意见。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
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控制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由规划管理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标准审批,规划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征求气象主管机构的意见。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确实无法避免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市气象主管机构的同意,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后,方可建设。第十条 本市依法保护气象设施,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气象设施。
确因实施城市规划或者建设国家重点工程,需要迁移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基本气象站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气象主管机构批准;需要迁移其他气象台站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市气象主管机构批准。迁建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迁移气象台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对比观测。迁移后的气象台站应当符合城市规划、气象设施建设布局以及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标准。第十一条 本市建立气象探测信息资料共享系统,由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日常维护和管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信息资料的共享、共用服务。
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以及从事相关气象探测的海洋、水务、民航等部门的监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气象探测信息资料共享系统汇交所获得的气象探测资料。第十二条 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应当定时发布未来四十八小时内的气象预报,每天不少于四次;在主要节假日或者重大社会公共活动前,应当发布未来三至七天的气象预报,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更新。
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应当提供分时段、分区域气象信息以及空气质量、火险等级等气象指数的预报服务。
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应当及时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更新。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采取措施方便公众查询气象信息。第十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公共场所和主要道路气象信息显示装置的设置规划和建设工作。
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电话、公共视屏等媒介播发公众气象预报、天气实况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应当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并标明发布台站名称和发布时间,不得擅自增删、改动有关内容。
广播、电视、“中国上海”门户网站等媒体收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后,应当即时播发,最迟不得超过十五分钟。
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主要交通干道等的运营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公众提示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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