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象台站分类_气象台站建设标准
1.吉林省气象管理条例
2.气象台经常发布的什么“蓝色预警呀、**预警呀、橙色预警呀等”这些东西究竟是怎样定义的?
3.在天气预报中,降水被分为那些等级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条例
5.宁波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
6.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
7.重庆市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20修正)
大气的温度简称为“气温”。我国以摄氏温标“℃”表示。
气象学上把表示空气冷热程度的物理量称为空气温度,简称气温。国际上标准气温度量单位是摄氏度(℃)。
天气预报中所说的气温,指在野外空气流通、不受太阳直射下测得的空气温度(一般在百叶箱内测定)。最高气温是一日内气温的最高值,一般出现在14-15时;最低气温是一日内气温的最低值,一般出现日出前。中国用摄氏温标,以℃表示摄氏度。一般一天观测4次,分别为02、08、14、20四个时次;部分测站根据实际情况,一天观测3次,分别为08、14、20三个时次。
可以用温度计测量。
介绍几种常用的温度计:
1、气体温度计:利用一定质量的气体作为工作物质的温度计。用气体温度计来体现理想气体温标为标准温标。用气体温度计所测得的温度和热力学温度相吻合。气体温度计是在容器里装有氢或氮气(多用氢气或氦气作测温物质,因为氢气和氦气的液化温度很低,接近于绝对零度,故它的测温范围很广),它们的性质可外推到理想气体。这种温度计有两种类型:定容气体温度计和定压气体温度计。定容气体温度计是气体的体积保持不变,压强随温度改变。定压气体温度计是气体的压强保持不变,体积随温度改变。
2、电阻温度计:根据导体电阻随温度而变化的规律来测量温度的温度计。最常用的电阻温度计都用金属丝绕制成的感温元件,主要有铂电阻温度计和铜电阻温度计,在低温下还有碳、锗和铑铁电阻温度计。精密的铂电阻温度计是目前最精确的温度计,温度覆盖范围约为14~903K,其误差可低到万分之一摄氏度,它是能复现国际实用温标的基准温度计。我国还用一等和二等标准铂电阻温度计来传递温标,用它作标准来检定水银温度计和其他类型的温度计。分为金属电阻温度计和半导体电阻温度计,都是根据电阻值随温度的变化这一特性制成的。金属温度计主要有用铂、金、铜、镍等纯金属的及铑铁、磷青铜合金的;半导体温度计主要用碳、锗等。电阻温度计使用方便可靠,已广泛应用。它的测量范围为-260℃至600℃左右。
3、温差电偶温度计:利用温差电偶来测量温度的温度计。将两种不同金属导体的两端分别连接起来,构成一个闭合回路,一端加热,另一端冷却,则两个接触点之间由于温度不同,将产生电动势,导体中会有电流发生。因为这种温差电动势是两个接触点温度差的函数,所以利用这一特性制成温度计。若在温差电偶的回路里再接入一种或几种不同金属的导线,所接入的导线与接触点的温度都是均匀的,对原电动势并无影响,通过测量温差电动势来求被测的温度,这样就构成了温差电偶温度计。这种温度计测温范围很大。例如,铜和康铜构成的温差电偶的测温范围在200~400℃之间;铁和康铜则被使用在200~1000℃之间;由铂和铂铑合金(铑10%)构成的温差电偶测温可达千摄氏度以上;铱和铱铑(铑50%)可用在2300℃;若用钨和钼(钼25%)则可高达2600℃。
4、高温温度计:是指专门用来测量500℃以上的温度的温度计,有光测温度计、比色温度计和辐射温度计。高温温度计的原理和构造都比较复杂,这里不再讨论。其测量范围为500℃至3000℃以上,不适用于测量低温。
5、指针式温度计:是形如仪表盘的温度计,也称寒暑表,用来测室温,是用金属的热胀冷缩原理制成的。它是以双金属片做为感温元件,用来控制指针。双金属片通常是用铜片和铁片铆在一起,且铜片在左,铁片在右。由于铜的热胀冷缩效果要比铁明显的多,因此当温度升高时,铜片牵拉铁片向右弯曲,指针在双金属片的带动下就向右偏转(指向高温);反之,温度变低,指针在双金属片的带动下就向左偏转(指向低温)。
6、玻璃管温度计:玻璃管液体温度计是应用最广泛的一种温度计,其结构简单、使用方便、准确度高、价格低廉。按用途分类,可分为工业、标准和实验室用三种。标准玻璃温度计是成套供应的,可以作为检定其他温度计用,准确度可达0.05 ~ 0.1摄氏度;工业用玻璃温度计为了避免使用是被碰碎,在玻璃管外通常由金属保护套管,仅露出标尺部分,供操作人员读数。实验室用的玻璃管温度计的形式和标准的相仿,准确度也较高。
7、压力式温度计:新一代液体压力式温度计以及由此开发的系列化测温仪表,克服了原仪表性能单一,可靠性差以及温包积大的缺点,并将测温元件体积缩小到原来的1/30或1/60,创造性地将传感器热电阻安装于测温元件内,实现了机电一体化的测温功能。形成了以液体压力式温度计为基本测温仪表的远传、防震、防腐、电接点、温度信号变送等多功能系列化温度仪表。分为两个系列,普通型和防爆型。该温度计的原理是基于密闭测温系统内蒸发液体的饱和蒸气压力和温度之间的变化关系,而进行温度测量的。当温包感受到温度变化时,密闭系统内饱和蒸气产生相应的压力,引起弹性元件曲率的变化,使其自由端产生位移,再由齿轮放大机构把位移变为指示值,这种温度计具有温包体积小,反应速度快、灵敏度高、读数直观等特点,几乎集合了玻璃棒温度计、双金属温度计、气体压力温度计的所有优点,它可以制造成防震、防腐型,并且可以实现远传触点信号、热电阻信号、 0-10mA或4-20mA信号。是目前使用范围最广、性能最全面的一种机械式测温仪表。
8、转动式温度计:转动式温度计是由一个卷曲的双金属片制成。双金属片一端固定,另一端连接着指针。两金属片因膨胀程度不同,在不同温度下,造成双金属片卷曲程度不同,指针则随之指在刻度盘上的不同位置,从刻度盘上的读数,便可知其温度。
9、半导体温度计:半导体的电阻变化和金属不同,温度升高时,其电阻反而减少,并且变化幅度较大。因此少量的温度变化也可使电阻产生明显的变化,所制成的温度计有较高的精密度,常被称为感温器。
10、热电偶温度计:两种不同成份的导体(称为热电偶丝材或热电极)两端接合成回路,当接合点的温度不同时,在回路中就会产生电动势,这种现象称为热电效应,而这种电动势称为热电势。热电偶就是利用这种原理进行温度测量的,其中,直接用作测量介质温度的一端叫做工作端(也称为测量端),另一端叫做冷端(也称为补偿端);冷端与显示仪表或配套仪表连接,显示仪表会指出热电偶所产生的热电势。热电偶实际上是一种能量转换器,它将热能转换为电能,用所产生的热电势测量温度,对于热电偶的热电势,应注意如下几个问题:①热电偶的热电势是热电偶工作端的两端温度函数的差,而不是热电偶冷端与工作端,两端温度差的函数;②热电偶所产生的热电势的大小,当热电偶的材料是均匀时,与热电偶的长度和直径无关,只与热电偶材料的成份和两端的温差有关;③当热电偶的两个热电偶丝材料成份确定后,热电偶热电势的大小,只与热电偶的温度差有关;若热电偶冷端的温度保持一定,这进热电偶的热电势仅是工作端温度的单值函数。
11、光测高温计:它是利用热源辐射的亮度和温度的关系来测量高温的仪器。该仪器主要部分包括:望远镜M管内装一红色玻璃滤色镜F及一个小灯泡L。当光测高温计对着熔铁炉时。从望远镜里看到灯泡的黑色灯丝及后面炉火的强光。灯丝和电源E及可变电阻R串接,调节可变电阻R的阻值使适当的电流通过灯丝。直到灯丝的亮度与炉火的亮度相同时为止。如果事先在安培表A上将已知温度值刻好,则由安培表的读数就可以直接读出温度的数值。测温时,不需将仪器与被测体接触,因此光测高温计,可用来测很多金属的熔点以上的温度。物体温度若高到会发出大量的可见光时,便可利用测量其热辐射的多少以决定其温度,此种温度计即为光测温度计。此温度计主要是由装有红色滤光镜的望远镜及一组带有小灯泡、电流计与可变电阻的电路制成。使用前,先建立灯丝不同亮度所对应温度与电流计上的读数的关系。使用时,将望远镜对正待测物,调整电阻,使灯泡的亮度与待测物相同,这时从电流计便可读出待测物的温度了。
12、液晶温度计:用不同配方制成的液晶,其相变温度不同,当其相变时,其光学性质也会改变,使液晶看起来变了色。如果将不同相变温度的液晶涂在一张纸上,则由液晶颜色的变化,便可知道温度为何。此温度计之优点是读数容易,而缺点则是精确度不足,常用于观赏用鱼缸中,以指示水温。
参考资料
中国仪表网 .中国仪表网 [引用时间2017-12-19]
吉林省气象管理条例
①航站(机场)天气预报:以机场跑道为中心的视区范围内航空天气预报。内容包括提供飞机起飞、着陆所需的气象要素和天气现象的预计情况,如地面气温、气压、风向、风速、云状、云量、云高、跑道能见度以及雷暴等。有一种航站天气预报是定时发布的,每日两次,即每天12时和24时各一次。另一种是根据飞行任务需要随时提供的。世界上已有不少机场专门开辟了机场天气预报广播业务,使航站天气预报能够不间断地发布给空勤人员。
②航线天气预报:包括起降航线和空中航线两侧25公里范围以内的天气预报。内容包括飞行高度上的风向、风速、气温、云量、云状、云高、能见度、天气现象(雾、雷暴、降水等)和积冰等。航线预报通常在起飞前一小时由起飞航站气象台向机组人员提供,有效时限至预计飞行结束后一小时为止。航线天气预报一般只用飞行天气报告表的形式发布,但当航线很长、天气变化复杂时,还附上航线天气剖面图。
③区域天气预报:飞行管制区航空气象业务部门发布的天气预报,一般都用天气预报图的形式发布。除此之外,对于航空危险天气还及时发布通报或警报。其内容主要是预报危险天气的起止时间、强度、原因及其未来的变化等。
气象台经常发布的什么“蓝色预警呀、**预警呀、橙色预警呀等”这些东西究竟是怎样定义的?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气象管理,促进气象事业更好地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气象探测、气象预报、气象灾害防御、气候利用、气象科学研究和气象服务等活动,均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气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工作,履行本级人民管理气象工作的行政职能。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实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与本级人民双重领导,以上级气象主管机构领导为主的管理体制。
农业、林业、水利、民航等有关设立气象工作机构的部门,负责本部门的气象工作,并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行业管理。第四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气象法律、法规、规章,纠正违法行为,查处违法案件;
(二)统一管理气象预报的制作与发布;
(三)负责气候的开发、利用和保护,气象情报资料的收集、交流和应用,气象灾害的防御,科技实用技术的推广应用等业务服务;
(四)组织进行专业气象服务、气象技术装备社会化服务;
(五)负责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城镇规划所必须的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
(六)组织和管理人工影响局部天气工作;
(七)对其他部门的气象工作进行行业管理;
(八)上级主管机构和同级人民授予的其他职责。第五条 各级人民应当加强对气象工作的领导和对气象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根据国家气象现代化统一规划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建设主要为当地经济发展服务的地方气象事业项目。
各级人民对在气象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地方气象事业第六条 地方气象事业主要包括下列项目:
(一)农业综合开发、预测农作物产量、开发利用气候、气象科技扶贫、节水节能、保护生态环境等服务;
(二)农业气象、气象灾害防御技术的推广应用以及农村气象科技服务网的建设;
(三)气象卫星遥测遥感技术用于农作物和牧草长势、森林火情、灾情和环境监测等防灾减灾气象服务;
(四)人工影响局部天气工作;
(五)为地方服务的天气气候监测、气象通信、天气预报及气象科研和教育。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逐步增加对地方气象事业的投入,建立健全省、市(州)、县气象财务体制,把地方气象事业所需基本建设投资和有关事业经费分别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及财政预算。第八条 各级地方气象事业经费的使用,应当根据经费使用方向,由本级气象主管机构编制、预算,报同级财政等部门审批后下达。
气象主管机构应按规定编报地方气象事业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和经费支出决算报告,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第三章 气象探测第九条 气象台站探测场地、仪器、设施、标志和气象通信的电路、信道、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占用或者损毁。第十条 气象台站探测环境实行分类、分级保护和管理,其基本保护范围是:
(一)地面气象探测站边缘与四周孤立障碍物的距离,必须是该障碍物高度的三倍以远,距离成排障碍物(宽度角大于22.5度)必须是该障碍物高度的10倍以远;距离水库等较大水体(最高水位线),必须是100米以远;距离铁路路基必须是200米以远;距离公路路基必须是30米以远;距离对探测环境有害的污染源必须是300米以远;探测站四周10米内不能种植高杆作物。
(二)国家基准气候站除符合本条前项规定外,其边缘与四周障碍物的距离,必须是该障碍物高度的10倍以远。
(三)太阳辐射观测场与其东、南、西三面障碍物的距离,必须为该障碍物高度的10倍以远。
(四)高空探测站四周障碍物的仰角不得超过5度;半径50米范围内不能有架空电线、高大建筑物和树木等障碍物;附近不应有无线电台或其他影响探空讯号的干扰源。
(五)制氢室周围50米内,不得有火源和住房、办公室等建筑物。
(六)遮挡物对天气雷达天线的挡角不得大于1度。第十一条 在气象台站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禁止兴建对气象探测记录有影响和对仪器设备可能造成污染损害的工程项目;禁止从事对气象探测环境有不利影响的活动。因特殊情况,确需进行上述建设工程和活动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征得气象主管机构同意,并取必要的防范措施。
在天气预报中,降水被分为那些等级
这个分很多种
高温预警信号
预警信号,是指由有发布权的气象台站为有效防御和减轻突发气象灾害而向社会公众发布的警报信息图标。预警信号由名称、图标和含义三部分构成,高温预警信号是其中一种。
分类
高温预警信号分二级,分别以橙色、红色表示。
高温橙色预警信号
★含义:天气炎热。一般指24小时内最高气温将要升至37℃以上。
★防御指引:
1.尽量避免午后高温时段的户外活动,对老、弱、病、幼人群提供防暑降温指导,并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开放避暑场所;
2.有关部门应注意防范因用电量过高,电线、变压器等电力设备负载大而引发火灾;
3.户外活动或者在高温条件下作业的人员应当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4.注意作息时间,保证睡眠,必要时准备一些常用的防暑降温药品;
5.媒体应加强防暑降温保健知识的宣传,各相关部门、单位落实防暑降温保障措施。
6.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食品卫生安全监督检查。
高温红色预警信号
★含义:天气酷热。一般指24小时内最高气温将要升到39℃以上。
★防御指引:
1.注意防暑降温,白天尽量减少户外活动;
2.有关部门要特别注意防火;
3.建议停止户外露天作业。
其他同橙色警报
最近高温预警信号的发布情况
气象学将35℃以上的天气统称为高温天气。
北京:5月26日,北京城区全部突破了35℃的高温线。当日16时,北京市气象台发布消息称,天安门附近的最高气温达到了39℃;而14时左右,八达岭高速路的一处电子显示屏也显示出39℃的高温。
山东:山东省气象台27日11时发布的天气预报称,未来24小时内,山东省多个地市将出现35摄氏度以上的高温天气。菏泽市已经发布了高温预警橙色信号。
天津:天津市在5月26日天空晴朗,伴随着3级左右的西南风,气温迅速攀升,自动站资料显示:天津市中部、西南部等地区最高气温均在37℃以上。
河北:5月26日,河北省邯郸气温高达38摄氏度.河北省气象台发布高温橙色预警信号,建议老、弱、病、幼人群尽量避免午后高温时段到户外活动。
河南:河南郑州市最高温度昨天达到37摄氏度。
如何对待高温
一、及时补充水分但应少喝饮料。果汁、可乐、雪碧、汽水等饮料中,含有较多的糖精和电解质,喝多了会对胃肠产生不良刺激,影响消化和食欲。因此,夏季应多喝白开水或淡盐(糖)开水。 口渴后不宜狂饮。劳动和运动大量出汗后,不宜大量饮用白水,应适当补充些淡盐(糖)水,因为大量出汗后使人体内盐分丢失过多,约占汗液的0.5%左右,不及时补充盐分,则使体内水、盐比例严重失调,导致代谢紊乱。
二、忌受热后“快速冷却”。炎夏,人们外出或劳动归来,喜欢不是开足电扇,就是立即去洗冷水澡,这样会使全身毛孔快速闭合,体内热量反而难以散发,还会因脑部血管迅速收缩而引起大脑供血不足,使人头晕目眩。
三、太阳短波辐射最强烈的时间是10时-15时左右,应尽量避开这段时间外出,非出去不可,应在皮肤上涂些防晒护肤品,夏季衣着以浅色为好。
四、空调室内外温差不宜太大。使用空调室内外温差不超过5度为宜,即使天气再热,空调室内温度也不宜到24度以下。
五、饮食不宜过于清淡。夏天人的活动时间长,出汗多,消耗大,应适当多吃鸡、鸭、瘦肉、鱼类、蛋类等营养食品,以满足人体的代谢需要。
六、午睡时间不宜过长。午睡时间过长,中枢神经会加深抑制,脑内血流量相对减少会减慢代谢过程,导致醒来后周身不舒服而更加困倦。
其他的预警信号
一、台风预警信号:台风预警信号根据逼近时间和强度分四级,分别以蓝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二、暴雨预警信号:暴雨预警信号分,分别以**、橙色、红色表示。
三、高温预警信号 :见上。
四、寒潮预警信号:寒潮预警信号分,分别以蓝色、**、橙色表示。
五、大雾预警信号:大雾预警信号分,分别以**、橙色、红色表示。
六、雷雨大风预警信号:雷雨大风预警信号分四级,分别以蓝色、**、橙色、红色表示。
七、大风预警信号:大风(除台风、雷雨大风外)预警信号分四级,分别以蓝色、**、橙色、红色表示。
八、沙尘暴预警信号:沙尘暴预警信号分,分别以**、橙色、红色表示。
九、冰雹预警信号:冰雹预警信号分二级,分别以橙色、红色表示。
十、雪灾预警信号:雪灾预警信号分,分别以**、橙色、红色表示。
十一、道路结冰预警信号:道路结冰预警信号分,分别以**、橙色、红色表示。
大风预警信号
大风(除台风、雷雨大风外)预警信号分四级,分别以蓝色、**、橙色、红色表示。
(一)大风蓝色预警信号
图标:(如图)
含义: 24小时内可能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阵风7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大风影响, 平均风力为6—7级,或阵风7—8级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做好防风准备;
2、注意有关媒体报道的大风最新消息和有关防风通知;
3、把门窗、围板、棚架、临时搭建物等易被风吹动的搭建物固紧, 妥善安置易受大风影响的室外物品。
(二)大风**预警信号
图标:(如图)
含义:12小时内可能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8级以上,或阵风9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大风影响, 平均风力为8—9级,或阵风9—10级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进入防风状态,建议幼儿园、托儿所停课;
2、关紧门窗,危险地带和危房居民以及船舶应到避风场所避风,通知高空、水上等户外作业人员停止作业;
3、切断霓虹灯招牌及危险的室外电源;
4、停止露天集体活动,立即疏散人员;
其它同大风蓝色预警信号。
(三)大风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如图)
含义:6小时内可能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0级以上,或阵风11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大风影响, 平均风力为10—11级,或阵风11—12级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进入紧急防风状态,建议中小学停课;
2、居民切勿随意外出,确保老人小孩留在家中最安全的地方;
3、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加强值班,密切监视灾情,落实应对措施;
4、加固港口设施,防止船只走锚和碰撞;
其它同大风**预警信号。
(四)大风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如图)
含义:6小时内可能出现平均风力达12级以上的大风,或者已经出现平均风力达12级以上的大风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进入特别紧急防风状态,建议停业、停课(除特殊行业);
2、人员应尽可能呆在防风安全的地方,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其它同大风橙色预警信号。
还有 台风 雪灾 寒潮 冰雹 大雾 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条例
降水等级用语 12小时降水总量(毫米) 24小时降水总量(毫米)
毛毛雨、小雨、阵雨 0.1 - 4.9 0.1 - 9.9
小雨 - 中雨 3.0 - 9.9 5.0 - 16.9
中雨 5.0 - 14.9 10.0 - 24.9
中雨 - 大雨 10.0 - 22.9 17.0 - 37.9
大雨 15.0 - 29.9 25.0 - 49.9
大雨 - 暴雨 23.0 - 49.9 38.0 - 74.9
暴雨 30.0 - 69.9 50.0 - 99.9
暴雨 - 大暴雨 50.0 - 104.9 75.0 - 174.9
大暴雨 70.0 - 139.9 100.0 - 249.9
大暴雨-特大暴雨 105.0 - 169.9 175.0 - 299.9
特大暴雨 >= 140.0 >= 250.0
宁波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气象工作,准确、及时地制作发布气象预报,开展气候预测,预防和减轻气象灾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合理开发利用气候,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气象探测、预报、服务和气象灾害防御、气候利用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国家对气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院授权的主管全国气象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院气象主管机构)主管全国气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工作。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实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与本级人民双重领导,以上级气象主管机构领导为主的管理体制。
院其他设有气象工作机构的部门,依照分工,负责管理本部门的气象工作,并受院气象主管机构的行业管理。第四条 各级人民应当加强对气象工作的领导和对气象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可以根据全国气象现代化建设的布局原则以及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建设主要为当地经济建设服务的地方气象事业项目,所需基本建设投资和有关事业经费分别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及财政预算。第五条 气象服务属于气象公益服务范围的,应当无偿提供;属于专业气象服务范围的,可以有偿提供。第六条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从事气象探测和气象预报技术的研究活动,其合法权益受国家保护。第七条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有关气象活动的,须经院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第二章 气象探测第八条 全国气象台站网的布局,由院气象主管机构统一规划。第九条 气象台站的探测场地、仪器、设施、标志和气象通信的电路、信道、设施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毁。第十条 禁止在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对气象探测有不利影响的工程建设或者其他活动;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此类活动的,必须征得气象主管机构同意。
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措施和管理办法,由院气象主管机构会同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第十一条 气象台站的站址及其设施的安置应当长期保持稳定。国家对气象台站的探测场地、设施及其环境条件实行分类、分级保护和管理。因工程建设、城市规划的需要,必须迁移一般气象台站或者其设施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前一年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批准;确需迁移国家基准气候站、基本气象站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前两年报经院气象主管机构批准。迁移并重建气象台站或者其设施所需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第十二条 气象台站探测环境或者其设施遭受自然灾害或者战争破坏时,当地人民应当取紧急措施,组织力量修复,确保气象工作的正常进行。第十三条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单独进行或者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和个人合作进行气象探测所获得的资料,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所有;该探测资料的提供者,享有该资料的使用权。第三章 预报与警报第十四条 国家对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实行统一发布的制度。
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由院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各级气象台站按照职责公开发布,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通过宣传媒介向社会公开发布。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的发布办法由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
院其他有关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可以向本部门发布专业天气预报,在国家气象台站稀少的边远地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同意,也可以为当地有关机关提供气象预报服务。第十五条 院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各级气象台站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建设和防灾减灾的需要,及时、准确地制作和发布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发布补充的或者订正的预报和警报。第十六条 各级邮电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同级气象机构密切合作,确保气象通信畅通,迅速、准确地完成气象情报、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的传递。
国家鼓励其他部门和单位运用其通信工具传递气象信息。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
第一条 为规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以下简称预警信号)的发布与传播,有效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布与传播预警信号,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预警信号,是指市和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为有效防御和减轻突发气象灾害而向社会公众发布的预警报信息。
预警信号由名称、图标和含义三部分构成。
预警信号共分为台风、暴雨、高温、寒潮、大雾、雷雨大风、大风、沙尘暴、冰雹、雪灾、道路积冰等十一类,预警信号的种类和具体分级,详见附件。
预警信号总体上分为四级(Ⅳ,Ⅲ,Ⅱ,Ⅰ级),按照灾害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预警信号颜色依次为蓝色、**、橙色和红色,同时以中英文标识,分别代表一般、较重、严重和特别严重。第四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市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的管理工作。
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的管理工作。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信息、电力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预警信号的发布与传播工作。第五条 全市的预警信号由市气象台统一发布。县(市)、区气象台站需要发布本地区预警信号的,应当在市气象台的指导下,按照职责发布。
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公众发布预警信号。第六条 市和县(市)、区气象台站应提高对灾害性天气预报的准确率,及时通过广播、电视、互联网等传播媒体和信息服务单位发布预警信号,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更新或者解除预警信号,同时通报本级人民。第七条 传播媒体和信息服务单位播发预警信号的,应当使用当地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适时预警信号信息,不得转播、转载其他来源的预警信号。第八条 广播、电视台在节目播出时段内收到气象台站发布的预警信号后,应当在15分钟内对外播发;广播、电视台在节目播出时段外收到气象台站发布的预警信号后,应当及时对外播发。
其他传播媒体和信息服务单位在收到气象台站发布的预警信号后,应当在15分钟内对外播发。第九条 传播媒体和信息服务单位播发预警信号时,应当使用规定的预警信号名称、图标、正确说明其含义及相关防御指南,同时说明发布预警信号的气象台站的名称和发布时间。第十条 广播、电视台播发蓝色、**预警信号的频率,每小时应当不少于2次,播发橙色预警信号每小时不少于4次、红色预警信号每小时不少于6次。第十一条 交通、城市管理、水利、教育、民政、海洋渔业等部门应根据职责和预警信号分类等级制定本部门防御气象灾害的预案,并根据预警信号等级,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取防御措施,避免或减少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第十二条 传播媒体和信息服务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七条规定,擅自发布预警信号或转播、转载其他来源的预警信号的,由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其立即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三条 传播媒体和信息服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气象主管机构依法责令其立即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拒不播发或拖延播发预警信号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未使用规定的预警信号名称、图标、未正确说明其含义及相关防御指南,或未说明发布预警信号的气象台站的名称和发布时间的。第十四条 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气象台站的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漏报、错报灾害性天气警报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0日起施行。
重庆市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20修正)
第一条 为了保护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确保气象探测信息的代表性、准确性、连续性和可比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气象设施,是指气象探测设施、气象信息专用传输设施和大型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等。
本条例所称气象探测环境,是指为避开各种干扰,保证气象探测设施准确获得气象探测信息所必需的最小距离构成的环境空间。第三条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实行分类保护、分级管理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加强对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将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第五条 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工作。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工作。
设有气象台站的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做好本部门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工作,并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国土、城乡规划、无线电管理、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有关工作。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并有权对破坏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行为进行举报。第七条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城乡规划、国土等部门制定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批准后依法纳入城乡规划。第八条 气象设施是基础性公共服务设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按照气象设施建设规划的要求,合理安排气象设施建设用地,保障气象设施建设顺利进行。第九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配备气象设施,设置必要的保护装置,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按照院气象主管机构的规定,在气象设施附近显著位置设立保护标志,标明保护要求。第十条 禁止实施下列危害气象设施的行为:
(一)侵占、损毁、擅自移动气象设施或者侵占气象设施用地;
(二)在气象设施周边进行危及气象设施安全的爆破、钻探、石、挖砂、取土等活动;
(三)挤占、干扰依法设立的气象无线电台(站)、频率;
(四)设置影响大型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功能的干扰源;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其他危害气象设施的行为。第十一条 大气本底站、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基本气象站、国家一般气象站、高空气象观测站、天气雷达站、气象卫星地面站、区域气象观测站等气象台站和单独设立的气象探测设施的探测环境,应当依法予以保护。第十二条 禁止实施下列危害大气本底站探测环境的行为:
(一)在观测场周边3万米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城镇、工矿区,或者在探测环境保护范围上空设置固定航线;
(二)在观测场周边1万米范围内设置垃圾场、排污口等干扰源;
(三)在观测场周边1000米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第十三条 禁止实施下列危害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基本气象站探测环境的行为:
(一)在国家基准气候站观测场周边2000米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或者国家基本气象站观测场周边1000米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修建高度超过距观测场距离1/10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在观测场周边500米范围内设置垃圾场、排污口等干扰源;
(三)在观测场周边200米范围内修建铁路;
(四)在观测场周边100米范围内挖筑水塘等;
(五)在观测场周边50米范围内修建公路、种植高度超过1米的树木和作物等。第十四条 禁止实施下列危害国家一般气象站探测环境的行为:
(一)在观测场周边800米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修建高度超过距观测场距离1/8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在观测场周边200米范围内设置垃圾场、排污口等干扰源;
(三)在观测场周边100米范围内修建铁路;
(四)在观测场周边50米范围内挖筑水塘等;
(五)在观测场周边30米范围内修建公路、种植高度超过1米的树木和作物等。第十五条 高空气象观测站、天气雷达站、气象卫星地面站、区域气象观测站和单独设立的气象探测设施探测环境的保护,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保护范围和要求。
前款规定的保护范围和要求由院气象主管机构公布,涉及无线电频率管理的,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征得院无线电管理部门的同意。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气象信息服务管理,规范气象信息发布与传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重庆市气象条例》和《重庆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气象信息,是指各种气象情报、气象预报、气候预测、灾害性天气警报以及其他气象资料等。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提供气象信息服务,必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市气象信息服务的管理工作,区县(自治县)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信息服务的管理工作。市、区县(自治县)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气象信息服务的有关管理工作。第五条 气象信息分为以下三类:
(一)为各级党政领导机关和防灾减灾管理部门决策需要提供的,以及为国防建设、国家安全需要提供的决策性气象信息;
(二)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各种短期天气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指数预报、火险等级气象预报、环境气象条件预报和地质灾害气象条件预报、重要天气报告、气象情报等公众气象信息;
(三)为社会用户提供的其他专业、专项气象信息。
气象信息服务实行分类管理。第六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负责为市级领导机关和防灾减灾管理部门提供决策性气象信息服务。区县(自治县)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按照市气象主管机构确定的责任区域,负责为区县(自治县)领导机关和防灾减灾管理部门提供决策性气象信息服务。
对大风、暴雨、雷电、冰雹等突发性灾害天气信息,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当地及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和通报。
为国防建设、国家安全需要提供的决策性气象信息服务,按照院气象主管机构有关规定执行。第七条 决策性气象信息服务应当准确、及时、主动。
决策性气象信息服务为无偿服务。第八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气象台站提供的决策性气象信息属于内部资料。有关机关、部门和单位在管理和使用决策性气象信息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第九条 公众气象信息由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按以下规定向社会发布:
(一)市气象台负责发布全市范围内的公众气象信息;
(二)区县(自治县)气象台站负责发布本行政区域的公众气象信息;
(三)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公众气象信息、国外公众气象信息需要在本市媒体上传播的,由市气象台统一发布。第十条 其他专业、专项气象信息的服务,按照院气象主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非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气象信息只能供本系统使用,不得向社会公开发布或在公共媒体上传播。第十二条 科研单位、学术团体和个人研究探讨气象信息的预测预报结论和意见,可在各级气象台站组织的气象信息预测预报讨论会和其他专业会上发表或者在学术刊物上发表,但不得以其他形式自行向社会公众发布。第十三条 提供和发布气象信息必须使用符合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统一的标准、规范用语和规程,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补充或订正。第十四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主要车站、码头、高速公路、大型桥梁和户外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设置社会公众气象预警标识,及时发布暴雨、雷电、大风、高温、寒潮等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制订社会公众气象预警标识设置方案,报人民批准后执行。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毁损社会公众气象预警标识。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指定的广播、电视台站和报纸,应当安排专门时间或版面,每天定时播发或刊登当地气象台站发布的公众气象信息。对重大灾害性天气警报、火险等级气象预报、可能引起地质灾害的气象预报、影响环境质量的气象预报以及补充订正的气象预报等,应当及时安排增播或者插播。
电视台在接到灾害性天气预警预报后,应在电视屏幕显要位置设置气象预警标识。
广播、电视台站和报纸需要更改气象信息的播出时间,应当事先征得提供气象信息的气象台站的同意。第十六条 气象信息节目由发布该气象信息的气象台站负责制作。各级气象台站应当保证气象信息节目制作的质量。第十七条 电信、通讯等单位应当保障公众气象信息电话和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的传递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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