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气象台发布天气预报_黑龙江省气象台发布天气预报雨雪
1.天气预报和气象预报的区别
2.黑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18修正)
如果全国各地的预报,大到省,小到县镇都由中央气象台来报,估计他们肯定会被累死,而且不同区域不同情况,需要由当地的气象部门进行预报的订正,比如你家在县城,你搜素到你所在的市预报结果跟你们的县预报结果很可能不一样,这就涉及一个地域精细预报问题,但总体来说不会有太大差别,不会出现市里报了暴雨,县里报了大晴天,因为天气系统的尺度问题,造成各地预报有差异。事实上,国家局负责全国天气形势的评析,预报都由下面做。
中央气象台基本不做具体各地预报,他们负责指导、分析。网上的预报信息源也各不相同,所以不一样很正常,但一般不会有太大偏差。
如果您想得到最新的天气预报情况的话,按理说应该收听中央广播电台的天气预报,但是您还要考虑清楚了,中央电视台的天气预报中心虽然设施先进,但是他们预报的都是全国性的,指大范围的天气情况,而小地方却不太标准。所以建议您收看市级或省级的天气预报气象台所播报的天气预报。
如果说天气预报是一根链条,大家看到的这只是这根链条的最末端。在链条的最上端是气象理论的研究;之后需要气象要素的观测和监测,比如温度多高、湿度多大;再后面是应用理论研究的结果,对搜集到的观测信息进行综合处理和判断,也就是做天气预报;最后才是把预报的结果传播给公众。公众能看到的《天气预报》只是最后的传播。真正的预报工作发生在人们看不到的地方,是大批气象人合力完成的结果。
天气预报和气象预报的区别
人们都会关注每一天的天气如何,决定穿衣打扮,决定出门游玩等等,天气的好坏能影响人们出行情况,也能影响人们心情,每天晚上观看天气预报已经成了家常便饭,成了必不可少的作息生活规律。天气变化多端,如果不看天气预报的话,倒霉的可就是你了。
根据中央气象台发布今年第一个暴雪橙色预警。未来二十十小时,黑龙江东南部,吉林西部和北部,辽宁西部,内蒙古中部和东南部以及河北北部等地有大到暴雪。部分地区大暴雪最高29毫米。目前为止,雨雪势力范围快速的扩大。黑龙江,内蒙古,青海,甘肃以及新疆等地已经降雪,最为严重的是黑龙江哈尔滨地区降水量超过了10毫米。经预测,这是本轮中不地区雨雪天气的最强时段。黑龙江省由于受冷空气影响,其中哈尔滨北部,七台河,鸡西,双鸭山。等地区有中到大雪。已经达到暴雪量级。黑龙江发布暴雪橙色预警信号。由于降雪影响到通行正常,所以某些道路已经封闭。西藏纳木错景区也暂停向游客开放。因为该地方降雪深度已达5厘米左右,道路积雪结冰。
新疆玛纳斯县南部山区迎来降温降雪天气。最低气温零下六摄氏度。积雪深度已达到10cm。因此对牧业交通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很多南部地区也受到寒冷的袭击,河北省多地出现大雾天气。气温大幅度的下降。河北省气象台持续发布大雾**预警。所以,由于天气的逐渐恶化。人们要注意防风保暖。以防感冒,特别是降雪地区,出行要注意防范道路湿滑,注意降雨带来的灾害,所以人们要时刻注意天气预报信息。
黑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18修正)
天气预报,就是应用大气变化的规律,根据当前及近期的天气形试,对一定时期内的天气状况进行预测,有中央电视台每天播放的主要是短期天气预报。
气象预报就是,气象台制作好了天气预报,就通过各种途径将天气预报向社会公布,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气象电话等发布。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气象灾害和气象衍生灾害的防御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是指暴雨(雪)、寒潮、低温、霜冻、干旱、高温、大风、沙尘暴、冰雹、雷电、大雾等直接造成的灾害以及由此引发的洪涝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森林火灾、草原火灾、道路结冰、雪阻、环境污染、疾病流行等衍生灾害。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气象灾害和气象衍生灾害(以下统称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预防和其他减轻气象灾害等防御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四条 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统筹规划、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指导、分级负责的原则。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参与气象灾害防御的义务,并有权对气象灾害防御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第五条 各级人民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县级以上农业、水利(水务)、林业、畜牧、国土、建设、交通、民航、铁路、环境保护、卫生、民政、广播电视、教育、公安、安全监管、邮政通信、旅游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有关气象灾害的防御工作。
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的气象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系统内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接受省气象主管机构的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
省监狱管理局、民航管理局等有关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开展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的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本级人民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并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指挥、协调机制和应急预案。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将服务于当地气象灾害防御所需的基本建设投入和事业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鼓励和支持气象灾害防御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气象灾害防御技术。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和宣传、教育、科学普及等单位,应当加强气象灾害防御科学知识的普及,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公民及全社会的防灾抗灾意识和能力。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组织同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气象灾害防御规划。
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包括下列内容:
(一)气候现状与气象灾害发展趋势分析预测;
(二)气象灾害易发区;
(三)防御目标与任务;
(四)防灾减灾预案和措施;
(五)预警防御系统和监测站点等设施建设。第九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编制气象灾害防御系统实施方案,报同级人民批准后实施。
气象灾害防御系统实施方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气象灾害信息收集分析和加工处理系统;
(二)气象灾害预报预警系统;
(三)气象灾害调查评估系统;
(四)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指挥系统;
(五)雷电、暴雨(雪)、干旱、霜冻、冰雹、火灾等有关气象灾害防御系统。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根据本地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需要,在人口密集区、经济开发区、学校、旅游名胜区、交通枢纽和灾害易发地区,建设或者利用现有的电子显示屏、语音传播等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播发设施。
禁止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气象灾害防御设施和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播发设施。第三章 监测与预报预警第十一条 省、市(行署)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建立气象灾害监测信息系统平台。
气象、农业、水利(水务)、林业、畜牧、国土、交通、民航、铁路、环境保护、卫生、民政、教育、信息产业、旅游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及时准确地向气象灾害监测信息系统平台提供与气象灾害有关的信息,实现气象灾害监测信息的共享。第十二条 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按照规定的职责和预报服务责任区统一发布。灾害性天气可能引发气象衍生灾害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发布。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做好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以及旱涝趋势、农作物病虫鼠害发生趋势的气候预测,及时向当地人民报告,并通报相关防灾减灾机构和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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