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的法律全文

2.河南省气象条例

3.吉林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08修正)

4.辽宁省气象灾害防御实施办法

5.宁波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2006)

6.甘肃省气象条例(2002修正)

7.福建省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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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气象探测、预报、服务和气象灾害防御、气候利用、气象科学技术研究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市气象工作应当按照科技型、基础性的公益事业发展要求,把公益性气象服务放在首位,适应濒江临海和特大型城市的特点,构建综合气象探测体系,完善气象预报、预警系统,不断提高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的准确性、及时性和服务水平。第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应当加强对气象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将气象事业纳入同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科技发展规划以及财政预算。第五条 市和区、县气象主管机构(以下统称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领导下,负责所辖区域的气象工作。

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区的气象工作由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第六条 市和区、县人民应当加大对气象科学技术研究与创新的投入,培养和引进气象人才,保护气象科学技术成果,普及气象科学知识。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开展气象探测、气象灾害、气候变化、空间天气、大气成分等方面的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加强国际、国内气象合作与交流,加快气象科学技术成果的应用与推广。第七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海洋、水务、民航等部门编制的本市气象设施建设规划,经市规划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市人民批准实施。

编制气象设施建设规划,应当遵循合理布局、有效利用、兼顾当前与长远需要的原则,与城市规划相衔接。第八条 本市依照国家的规定,在相关的气象台站周边划定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由核心区和控制区组成。

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核心区、控制区的具体范围和保护要求,由市气象主管机构会同市规划管理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标准确定,报市人民批准并公布。第九条 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核心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其建设项目规划报批时,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征求市气象主管机构的意见。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

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控制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由规划管理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标准审批,规划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征求气象主管机构的意见。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确实无法避免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市气象主管机构的同意,并取相应的措施后,方可建设。第十条 本市依法保护气象设施,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气象设施。

确因实施城市规划或者建设国家重点工程,需要迁移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基本气象站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院气象主管机构批准;需要迁移其他气象台站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市气象主管机构批准。迁建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迁移气象台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对比观测。迁移后的气象台站应当符合城市规划、气象设施建设布局以及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标准。第十一条 本市建立气象探测信息资料共享系统,由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日常维护和管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信息资料的共享、共用服务。

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以及从事相关气象探测的海洋、水务、民航等部门的监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气象探测信息资料共享系统汇交所获得的气象探测资料。第十二条 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应当定时发布未来四十八小时内的气象预报,每天不少于四次;在主要节日或者重大社会公共活动前,应当发布未来三至七天的气象预报,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更新。

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应当提供分时段、分区域气象信息以及空气质量、火险等级等气象指数的预报服务。

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应当及时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更新。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取措施方便公众查询气象信息。第十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公共场所和主要道路气象信息显示装置的设置规划和建设工作。

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电话、公共视屏等媒介播发公众气象预报、天气实况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应当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并标明发布台站名称和发布时间,不得擅自增删、改动有关内容。

广播、电视、“中国上海”门户网站等媒体收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后,应当即时播发,最迟不得超过十五分钟。

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主要交通干道等的运营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公众提示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的法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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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图们天气预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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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月31日(今天

中雨转小雨16~18℃

东风3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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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月01日(周四

小雨15~21℃

东风3-4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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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月02日(周五

小雨转阵雨17~25℃

东风3-4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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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月03日(周六

阵雨转小雨17~23℃

东风3-4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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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月04日(周日

小雨17~23℃

东风3-4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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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月05日(周一

小雨转多云18~22℃

东风1-2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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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月06日(周二

多云转小雨15~25℃

西风1-2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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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早上长白山下雪了吗

没有。长白山脉是鸭绿江、松花江和图们江的发源地,是中国满族的发祥地和满族文化圣山,截止2022年9月3号,据查询天气预报显示,长白山早上没有下雪,只是温度有点低而已。

墨迹天气的支持城市

直辖市

北京北京朝阳通州昌平顺义怀柔大兴平谷密云延庆丰台*石景山*房山*门头沟*八达岭*佛爷顶*汤河口*密云上甸子*斋堂*霞云岭*海淀

天津天津宝坻武清宁河静海蓟县*东丽*西青*北辰汉沽*津南塘沽*大港

上海上海嘉定浦东金山松江青浦南汇奉贤崇明*宝山*徐家汇*闵行

重庆重庆黔江北碚巴南长寿合川永川江津南川綦江潼南铜梁大足荣昌璧山垫江武隆丰都城口梁平开县巫溪巫山奉节云阳忠县石柱秀山酉阳彭水*万盛*渝北*涪陵*沙坪坝*万州天城*万州龙宝

其他省份及城市

辽宁:

沈阳沈阳苏家屯新民辽中法库康平*新城子

大连大连旅顺金州瓦房店普兰店庄河长海*皮口

鞍山鞍山海城台安岫岩

抚顺抚顺清原*章党

本溪本溪本溪县桓仁*草河口

丹东丹东东港凤城宽甸*东沟

锦州锦州凌海北镇黑山义县*北宁

营口营口盖州大石桥

阜新阜新彰武

辽阳辽阳灯塔辽阳县

盘锦盘锦大洼盘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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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朝阳北票凌源建平喀左*羊山*建平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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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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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四平公主岭双辽梨树伊通*孤家子

辽源辽源东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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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

哈尔滨哈尔滨呼兰双城尚志五常阿城依兰方正宾县巴彦木兰通河延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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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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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洛阳偃师孟津新安栾川嵩县汝阳宜阳洛宁伊川

平顶山平顶山舞钢汝州宝丰叶县鲁山郏县

焦作焦作沁阳孟州修武博爱武陟温县

鹤壁鹤壁浚县淇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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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信阳罗山光山新县商城固始潢川淮滨息县

周口周口项城扶沟西华商水沈丘郸城淮阳太康鹿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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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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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襄樊襄阳枣阳老河口宜城谷城保康南漳

十堰十堰郧县郧西竹山竹溪房县*丹江口

荆州石首洪湖松滋公安监利江陵荆州

宜昌宜昌宜都当阳枝江远安兴山秭归长阳五峰三峡*宜昌县*夷陵

荆门荆门京山钟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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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黄冈麻城武穴红安罗田英山浠水蕲春黄梅

咸宁咸宁赤壁嘉鱼通城崇阳通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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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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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湘潭湘乡*韶山

衡阳衡阳南岳耒阳常宁衡阳县衡南衡山衡东祁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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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郴州资兴桂阳宜章永兴嘉禾临武汝城桂东安仁

永州永州祁阳东安双牌道县江永宁远蓝山新田江华

怀化怀化沅陵辰溪溆浦会同麻阳新晃芷江靖州通道

娄底娄底冷水江涟源双峰新化*冷水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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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

南宁南宁邕宁武鸣隆安马山上林宾阳横县*南宁城区

柳州柳州柳江柳城鹿寨融安融水三江

桂林桂林阳朔临桂灵川平乐兴安灌阳荔浦永福龙胜恭城*全州

梧州梧州岑溪苍梧藤县蒙山

北海北海合浦*涠洲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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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宾来宾象州武宣忻城金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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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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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汕头潮阳澄海南澳

韶关韶关曲江乐昌南雄始兴仁化翁源新丰乳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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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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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

南京南京浦口江宁溧水高淳*江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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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徐州新沂邳州丰县沛县睢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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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苏州常熟张家港昆山吴江太仓*吴县东山*吴县

南通南通启东如皋通州海门海安如东吕泗

连云港连云港赣榆东海灌云灌南*燕尾港*西连岛

淮安淮安楚州淮阴涟水洪泽盱眙金湖*淮阴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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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扬州仪征高邮江都宝应

镇江镇江丹徒丹阳扬中句容

泰州泰州兴化靖江泰兴姜堰

宿迁宿迁沭阳泗阳泗洪

浙江:

杭州杭州萧山余杭建德富阳临安桐庐淳安

台州台州椒江黄岩路桥临海温岭玉环天台仙居*三门*大陈*洪家

宁波宁波鄞州镇海余姚慈溪奉化宁海象山*北仑石浦*鄞县

温州温州瑞安乐清永嘉文成平阳泰顺洞头苍南

嘉兴嘉兴海宁平湖桐乡嘉善海盐

湖州湖州德清安吉长兴

绍兴绍兴诸暨上虞嵊州新昌

金华金华兰溪义乌东阳永康武义浦江磐安

衢州衢州江山常山开化龙游

舟山舟山定海普陀岱山嵊泗

丽水丽水龙泉青田缙云遂昌松阳云和庆元*景宁

江西:

南昌南昌南昌县新建安义进贤*莲塘

景德镇乐平景德镇

萍乡萍乡莲花

九江九江武宁修水永修德安星子都昌湖口彭泽庐山*瑞昌

新余新余分宜

鹰潭鹰潭贵溪余江

赣州赣州瑞金南康信丰大余上犹崇义安远龙南定南全南宁都于都兴国会昌寻乌石城

吉安吉安吉水峡江新干永丰遂川泰和万安安福永新*宁冈*井冈山*吉安县

宜春宜春丰城樟树高安奉新万载上高宜丰靖安铜鼓

抚州南城黎川南丰崇仁乐安宜黄金溪资溪东乡广昌*抚州

上饶上饶德兴上饶县广丰玉山铅山横峰弋阳余干波阳万年婺源*鄱阳

山东:

济南济南长清章丘平阴济阳商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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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潍坊青州诸城寿光安丘高密昌邑昌乐临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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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济宁曲阜兖州邹城鱼台金乡嘉祥微山汶上泗水梁山

泰安泰安新泰肥城宁阳东平泰山

日照日照五莲莒县

莱芜莱芜

临沂临沂沂南郯城沂水苍山费县平邑莒南蒙阴临沭

德州德州乐陵禹城陵县宁津庆云临邑齐河平原夏津武城

聊城聊城临清阳谷莘县茌平东阿冠县高唐*朝城

滨州滨州惠民阳信无棣沾化博兴邹平

菏泽菏泽曹县单县成武巨野郓城鄄城定陶东明

安徽:

合肥合肥长丰肥西肥东

芜湖芜湖芜湖县南陵繁昌

蚌埠蚌埠怀远固镇五河

淮南淮南凤台

马鞍山马鞍山当涂

淮北淮北濉溪

铜陵铜陵

安庆安庆桐城宿松枞阳太湖怀宁岳西望江潜山

黄山黄山市*黄山区*黄山(景区屯溪休宁歙县祁门黟县

滁州滁州天长明光全椒来安定远凤阳

阜阳阜阳界首临泉颍上阜南太和

宿州宿州萧县泗县砀山灵璧

巢湖巢湖*和县*含山*庐江*无为

六安六安寿县霍山霍邱舒城金寨

亳州亳州利辛涡阳蒙城

池州池州东至石台青阳*九华山

宣城宣城宁国广德郎溪泾县旌德绩溪

福建:

福州福州福清长乐闽侯连江罗源闽清永泰平潭*福州郊区

厦门厦门同安

莆田莆田仙游*秀屿港

泉州泉州晋江南安安溪永春德化*崇武九仙山

漳州漳州龙海云霄漳浦诏安长泰东山南靖平和华安

南平南平邵武武夷山建瓯建阳顺昌浦城光泽松溪政和

龙岩龙岩漳平武平长汀永定连城上杭

三明三明永安明溪清流宁化大田尤溪沙县将乐泰宁建宁

宁德宁德福安福鼎霞浦古田屏南寿宁周宁柘荣

河北:

石家庄石家庄藁城辛集晋州平山井陉栾城正定行唐灵寿高邑赵县赞皇深泽无极元氏

唐山唐山丰润丰南遵化迁安迁西滦南玉田唐海乐亭滦县

秦皇岛秦皇岛昌黎卢龙抚宁青龙*北戴河

邯郸邯郸永年曲周馆陶魏县成安大名涉县鸡泽邱县广平肥乡临漳磁县*武安*峰峰

邢台邢台南宫沙河柏乡任县清河宁晋威县隆尧临城广宗临西内邱平乡巨鹿新河南和

保定保定涿州定州安国高碑店满城阜平徐水唐县高阳容城涞源望都安新易县曲阳蠡县雄县*顺平

张家口张家口宣化康保张北阳原赤城沽源怀安怀来崇礼尚义蔚县涿鹿万全

承德承德承德县兴隆隆化平泉滦平丰宁围场宽城

沧州沧州泊头任丘黄骅河间青县献县东光海兴盐山肃宁南皮吴桥孟村*曹妃甸

廊坊廊坊霸州三河固安永清香河大城文安大厂

衡水衡水冀州深州饶阳枣强故城阜城安平武邑景县武强

山西:

太原太原太原古交区阳曲清徐娄烦*太原南郊*太原北郊

大同大同大同县天镇灵邱阳高左云广灵浑源

阳泉阳泉平定盂县

长治长治襄垣屯留平顺黎城壶关长子武乡沁县沁源*潞城

晋城晋城高平沁水陵川阳城

朔州朔州山阴应县右玉怀仁*平鲁

晋中晋中榆次介休榆社左权和顺昔阳寿阳太谷祁县平遥灵石

运城运城永济河津芮城临猗万荣新绛稷山闻喜夏县绛县平陆垣曲

忻州忻州原平定襄五台山代县繁峙宁武静乐神池五寨岢岚河曲保德偏关*五台县豆村

临汾临汾侯马霍州曲沃翼城襄汾洪洞古县安泽浮山吉县乡宁蒲县大宁永和隰县汾西

吕梁吕梁离石孝义汾阳文水中阳兴县临县方山柳林岚县交城石楼

内蒙古:

呼和浩特呼和浩特托克托武川和林格尔清水河土默特左旗*呼和浩特市郊区

包头包头固阳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土默特右旗*白云鄂博满都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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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延安延长延川子长安塞志丹吴起甘泉富县洛川宜川黄龙黄陵

汉中汉中南郑城固洋县西乡勉县宁强略阳镇巴留坝佛坪

榆林榆林神木府谷横山靖边定边绥德米脂佳县吴堡清涧子洲

安康安康汉阴石泉宁陕岚皋平利镇坪旬阳白河

商洛商洛洛南丹凤商南山阳镇安柞水

宁夏:

银川银川灵武永宁贺兰

石嘴山石嘴山大武口惠农平罗*陶乐石炭井

吴忠吴忠青铜峡同心盐池*韦州*麻黄山

固原固原西吉彭阳泾源隆德*六盘山

中卫中卫海原中宁*兴仁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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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昌金昌永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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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阳庆阳西峰庆城镇原合水华池环县宁县正宁

定西定西安定通渭临洮漳县岷县渭源陇西

武都武都成县宕昌康县文县西和礼县两当徽县

临夏临夏康乐永靖广河和政东乡

合作合作临潭卓尼舟曲迭部玛曲碌曲夏河

青海:

西宁西宁湟源湟中大通

海东*海东平安乐都民和互助化隆循化冷湖

海北*海北海晏祁连刚察门源*托勒

黄南*黄南尖扎泽库河南

海南*海南共和同德贵德兴海贵南*海南

果洛*果洛玛沁班玛甘德达日久治玛多*清水河

玉树玉树杂多治多囊谦曲麻莱托托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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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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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克拉玛依

石河子*石河子*莫索湾*乌兰乌苏*炮台

阿拉尔阿拉尔

博乐*博乐精河*阿拉山口*温泉

吐鲁番吐鲁番鄯善托克逊*红柳河*吐鲁番东坎

哈密哈密伊吾巴里坤*淖毛湖

阿克苏阿克苏温宿沙雅拜城阿瓦提库车柯坪新和乌什

和田和田墨玉皮山洛浦策勒于田民丰

喀什喀什巴楚泽普伽师叶城岳普湖麦盖提英吉沙莎车塔什库尔干

阿图什阿图什阿克陶阿合奇乌恰*吐尔尕特

库尔勒库尔勒轮台尉犁若羌且末焉耆和静和硕博湖*塔中*库米什巴音布鲁克铁干里克

昌吉昌吉阜康米泉呼图壁玛纳斯奇台吉木萨尔木垒北塔山

伊宁伊宁霍城巩留新源昭苏特克斯尼勒克察布查尔*伊宁县*霍尔果斯

塔城塔城乌苏额敏沙湾托里裕民和布克赛尔*和丰

阿勒泰阿勒泰布尔津富蕴福海哈巴河青河吉木乃

四川:

成都成都新都温江都江堰彭州邛崃崇州金堂郫县新津双流蒲江大邑*崇庆*彭县*龙泉驿

自贡自贡荣县富顺

攀枝花攀枝花米易盐边*仁和

泸州泸州纳溪泸县合江叙永古蔺

德阳德阳广汉什邡绵竹中江*罗江

绵阳绵阳江油盐亭三台平武安县梓潼北川

广元广元青川旺苍剑阁苍溪

遂宁遂宁射洪蓬溪

内江内江资中隆昌威远*东兴

乐山乐山峨眉山夹江井研犍为沐川马边峨边*峨眉

南充南充阆中营山蓬安仪陇南部西充

眉山眉山仁寿彭山洪雅丹棱青神

宜宾宜宾宜宾县兴文南溪珙县长宁高县江安筠连屏山

广安广安华蓥山岳池邻水武胜

达州达州万源渠县宣汉开江大竹*达川

雅安雅安芦山石棉名山天全荥经宝兴汉源

巴中巴中南江平昌通江

资阳资阳简阳安岳乐至

阿坝*阿坝马尔康九寨沟红原汶川阿坝理县小金若尔盖黑水金川松潘壤塘茂县*南坪

甘孜甘孜康定丹巴炉霍九龙雅江新龙道孚白玉理塘德格乡城石渠稻城色达泸定巴塘得荣

凉山*凉山西昌美姑昭觉金阳甘洛布拖雷波普格宁南喜德会东越西会理盐源德昌冕宁木里

云南:

昆明昆明东川安宁呈贡晋宁富民宜良嵩明石林禄劝寻甸*河口*太华山

曲靖曲靖宣威马龙陆良师宗罗平富源会泽沾益

玉溪玉溪江川澄江通海华宁易门峨山新平元江

保山保山腾冲施甸龙陵昌宁*富宁

昭通昭通鲁甸巧家盐津大关永善绥江镇雄彝良威信

丽江*丽江永胜华坪宁蒗

普洱普洱墨江景东景谷镇沅江城孟连澜沧西盟*宁洱*镇源

临沧临沧凤庆云县永德镇康双江耿马沧源

文山文山砚山西畴麻栗坡马关丘北广南

红河红河蒙自个旧开远绿春建水石屏弥勒泸西元阳金平屏边

楚雄楚雄双柏牟定南华姚安大姚永仁元谋武定禄丰

大理大理祥云宾川弥渡永平云龙洱源剑川鹤庆漾濞南涧巍山

德宏*德宏潞西瑞丽梁河盈江陇川

怒江*怒江兰坪泸水福贡贡山*六库

香格里拉德钦香格里拉维西*中甸

贵州:

贵阳贵阳清镇开阳修文息烽*花溪*白云*乌当

六盘水六盘水水城盘县六枝

遵义遵义赤水仁怀遵义县绥阳桐梓习水凤冈正安余庆湄潭道真务川*汇川

安顺安顺普定平坝镇宁紫云关岭

铜仁铜仁德江江口思南石阡玉屏松桃印江沿河万山

毕节毕节黔西大方织金赫章纳雍威宁

兴义兴义望谟兴仁普安册亨晴隆贞丰安龙

凯里凯里施秉从江锦屏镇远麻江台江天柱黄平榕江剑河三穗雷山黎平岑巩丹寨

都匀都匀福泉贵定惠水罗甸瓮安荔波龙里平塘长顺独山三都

西藏:

拉萨拉萨当雄尼木墨竹贡卡

昌都昌都类乌齐丁青八宿左贡芒康洛隆

山南山南贡嘎琼结加查隆子错那浪卡子泽当

日喀则日喀则南木林江孜定日拉孜聂拉木帕里

那曲那曲嘉黎比如安多索县班戈

阿里阿里普兰改则狮泉河申扎

林芝林芝米林察隅波密

台湾:

台北台北台北县

高雄高雄

台中台中

特区香港澳门

注:标有*的城市及地区只有未来两天的天气预报,其余有未来四天天气预报

河南省气象条例

第一条

为了发展气象事业,规范气象工作,准确、及时地发布气象预报,防御气象灾害,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气候,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提供气象服务,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气象探测、预报、服务和气象灾害防御、气候利用、气象科学技术研究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第三条

气象事业是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的基础性公益事业,气象工作应当把公益性气象服务放在首位。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加强对气象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将气象事业纳入中央和地方同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及财政预算,以保障其充分发挥为社会公众、决策和经济发展服务的功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所建设的地方气象事业项目,其投资主要由本级财政承担。

气象台站在确保公益性气象无偿服务的前提下,可以依法开展气象有偿服务。

第四条

县、市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主要为农业生产服务,及时主动提供保障当地农业生产所需的公益性气象信息服务。

第五条

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的气象工作。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工作。

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其他有关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对其气象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

第六条

从事气象业务活动,应当遵守国家制定的气象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第七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气象科学技术研究、气象科学知识普及,培养气象人才,推广先进的气象科学技术,保护气象科技成果,加强国际气象合作与交流,发展气象信息产业,提高气象工作水平。? 各级人民应当关心和支持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艰苦地区和海岛的气象台站的建设和运行。

对在气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八条

外国的组织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气象活动,必须经院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第九条

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气象探测设施、气象信息专用传输设施、大型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等重要气象设施的建设规划,报院批准后实施。气象设施建设规划的调整、修改,必须报院批准。

编制气象设施建设规划,应当遵循合理布局、有效利用、兼顾当前与长远需要的原则,避免重复建设。

第十条

重要气象设施建设项目,在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前,应当按照项目相应的审批权限,经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审查同意。

第十一条

国家依法保护气象设施,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气象设施。

气象设施因不可抗力遭受破坏时,当地人民应当取紧急措施,组织力量修复,确保气象设施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

未经依法批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迁移气象台站;确因实施城市规划或者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需要迁移国家基准气候站、基本气象站的,应当报经院气象主管机构批准;需要迁移其他气象台站的,应当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批准。迁建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

气象专用技术装备应当符合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技术要求,并经院气象主管机构审查合格;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在气象业务中使用。

第十四条

气象计量器具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有关规定,经气象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未经检定、检定不合格或者超过检定有效期的气象计量器具,不得使用。

院气象主管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建立气象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规定,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五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按照院气象主管机构的规定,进行气象探测并向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汇交气象探测资料。未经上级气象主管机构批准,不得中止气象探测。?

院气象主管机构及有关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适时发布基本气象探测资料。

第十六条

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其他有关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及其他从事气象探测的组织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汇交所获得的气象探测资料。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按照气象资料共享、共用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与其他从事气象工作的机构交换有关气象信息资料。?

第十七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海上钻井平台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在国际航线上飞行的航空器、远洋航行的船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气象探测并报告气象探测信息。

第十八条基本气象探测资料以外的气象探测资料需要保密的,其密级的确定、变更和解密以及使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国家依法保护气象探测环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气象探测环境的义务。

第二十条禁止下列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行为:

(一)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障碍物、进行爆破和石;

(二)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影响气象探测设施工作效能的高频电磁辐射装置;

(三)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其他影响气象探测的行为。 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的划定标准由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各级人民应当按照法定标准划定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范围,并纳入城市规划或者村庄和集镇规划。

第二十一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确实无法避免的,属于国家基准气候站、基本气象站的探测环境,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院气象主管机构的同意,属于其他气象台站的探测环境,应当事先征得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的同意,并取相应的措施后,方可建设。 第二十二条国家对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实行统一发布制度。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按照职责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补充或者订正。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

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其他有关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可以发布供本系统使用的专项气象预报。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提高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的准确性、及时性和服务水平。

第二十三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根据需要,发布农业气象预报、城市环境气象预报、火险气象等级预报等专业气象预报,并配合军事气象部门进行国防建设所需的气象服务工作。?

第二十四条各级广播、电视台站和省级人民指定的报纸,应当安排专门的时间或者版面,每天播发或者刊登公众气象预报或者灾害性天气警报。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保证其制作的气象预报节目的质量。 广播、电视播出单位改变气象预报节目播发时间安排的,应当事先征得有关气象台站的同意;对国计民生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灾害性天气警报和补充、订正的气象预报,应当及时增播或者插播。?

第二十五条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向社会传播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必须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并标明发布时间和气象台站的名称。通过传播气象信息获得的收益,应当提取一部分支持气象事业的发展。

第二十六条信息产业部门应当与气象主管机构密切配合,确保气象通信畅通,准确、及时地传递气象情报、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 气象无线电专用频道和信道受国家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挤占和干扰。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建设,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并取有效措施,提高防御气象灾害的能力。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服从人民的指挥和安排,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第二十八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重大灾害性天气的跨地区、跨部门的联合监测、预报工作,及时提出气象灾害防御措施,并对重大气象灾害作出评估,为本级人民组织防御气象灾害提供决策依据。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加强对可能影响当地的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和预报,并及时报告有关气象主管机构。其他有关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和与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有关的单位应当及时向气象主管机构提供监测、预报气象灾害所需要的气象探测信息和有关的水情、风暴潮等监测信息。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根据防御气象灾害的需要,制定气象灾害防御方案,并根据气象主管机构提供的气象信息,组织实施气象灾害防御方案,避免或者减轻气象灾害。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领导,并根据实际情况,有组织、有地开展人工影响天气工作。 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全国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制定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方案,并在本级人民的领导和协调下,管理、指导和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人工影响天气的有关工作。 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组织必须具备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并使用符合院气象主管机构要求的技术标准的作业设备,遵守作业规范。

第三十一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可能遭受雷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应当符合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第三十二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气候的综合调查、区划工作,组织进行气候监测、分析、评价,并对可能引起气候恶化的大气成分进行监测,定期发布全国气候状况公报。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根据本地区气候的特点,对气候开发利用的方向和保护的重点作出规划。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本级人民的规划,向本级人民和同级有关部门提出利用、保护气候和推广应用气候区划等成果的建议。

第三十四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城市规划、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开发利用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具有大气环境影响评价资格的单位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时,应当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提供或者经其审查的气象资料。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侵占、损毁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气象设施的;

(二)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气象探测环境活动的。 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违法批准占用土地的,或者非法占用土地新建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使用不符合技术要求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造成危害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安装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非法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的;

(二)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向社会传播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不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的;

(三)从事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时,使用的气象资料不是气象主管机构提供或者审查的。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不具备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或者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不符合院气象主管机构要求的技术标准的作业设备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气象台站的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漏报、错报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以及丢失或者毁坏原始气象探测资料、伪造气象资料等事故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气象设施,是指气象探测设施、气象信息专用传输设施、大型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等。

(二)气象探测,是指利用科技手段对大气和近地层的大气物理过程、现象及其化学性质等进行的系统观察和测量。

(三)气象探测环境,是指为避开各种干扰保证气象探测设施准确获得气象探测信息所必需的最小距离构成的环境空间。

(四)气象灾害,是指台风、暴雨(雪)、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和大雾等所造成的灾害。

(五)人工影响天气,是指为避免或者减轻气象灾害,合理利用气候,在适当条件下通过科技手段对局部大气的物理、化学过程进行人工影响,实现增雨雪、防雹、消雨、消雾、防霜等目的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气象台站和其他开展气象有偿服务的单位,从事气象有偿服务的范围、项目、收费等具体管理办法,由院依据本法规定。

第四十三条中国气象工作的管理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

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气象活动的国际条约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第四十五条本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1994年8月18日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条例》同时废止。

吉林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08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气象探测、预报、服务和气象灾害防御、气候利用、气象科学技术研究等活动,应当遵守气象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加强对气象工作的领导和协调,把气象事业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及财政预算,逐步建立健全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的服务体系,以保障气象事业充分发挥为社会公众、决策和经济发展服务的功能。第四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工作,承担气象工作的行政管理职能。第二章 地方气象事业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根据需要发展地方气象事业。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承担国家气象事业任务的同时,应当坚持地方气象事业与国家气象事业共同发展的原则,做好地方气象事业工作。第六条 地方气象事业项目主要包括:

(一)为当地经济建设和防灾减灾服务的大气探测、气候监测、气象通信、气象卫星遥感、气象灾害预警、森林火险等级预测预报、天气预报制作与发布等项目;

(二)农业气象情报、农作物产量气象预测、农业气象灾害防御技术的推广应用,以及农村气象科技服务体系建设;

(三)人工影响天气、雷电灾害防御、气候开发利用和城市环境气象服务;

(四)气象科学研究、气象科学知识宣传教育及其他气象服务项目。第七条 发展地方气象事业所需基本建设投资、事业经费、专项经费等,应当列入同级人民财政预算,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年增加投入。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关心和改善气象职工工作、生活条件,支持贫困地区、滞洪区、山区等艰苦地区气象台站的建设和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对在气象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三章 气象设施与探测环境保护第九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气象设施的规划建设,并依法保护气象设施。

气象设施因不可抗力遭受破坏时,气象主管机构应及时报告当地人民,由当地人民取紧急措施,组织力量修复,确保气象设施正常运行。第十条 各级人民应当依法保护气象探测环境,支持气象主管机构依法制止各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气象探测环境的义务。第十一条 未经依法批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迁移气象台站。确因国家建设和实施城市规划需要迁移气象台站的,由省辖市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选定气象台站新址,报省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批准后,方可迁址。其迁建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按照院气象主管机构确定的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标准,划定当地各类气象台站气象探测环境的具体保护范围,纳入城市和村镇规划,并竖桩立界,实行分类分级保护。

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必须事先征得省气象主管机构同意,并取相应措施后,方可建设。

气象台站现有探测环境不符合规定标准的,经省气象主管机构认定后,由当地人民负责改善或建设新的气象探测场地。第四章 气象预报、警报与气象灾害防御第十三条 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依法实行统一发布制度。除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按照职责发布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外,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第十四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根据需要,加强农业、城市环境、火险等级等专业气象的探测和预报,做好特殊需求的气象预报工作。第十五条 各级广播、电视台站和当地人民指定的报纸应当安排专门的时间或者版面,每天播发或刊登公众气象预报或者灾害性天气警报。第十六条 广播、电视、报纸、电信、计算机网络等媒体向社会传播气象信息,必须使用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注明发布台站的名称和时间,并不得改变气象信息内容。通过传播气象信息获得的收益,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提取一部分支持气象事业发展。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建设,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制订防御方案,并根据气象主管机构提供的气象信息,组织和指挥有关单位和个人,按照防御方案,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气象灾害。

辽宁省气象灾害防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防御气象灾害,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用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气象灾害防御活动的,均应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应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领导,并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所需专项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县(市)、区人民应当及时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开展灾情调查。第四条 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的领导下负责本辖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财政、规划、建设、农业、水利、交通、公安、卫生、新闻、电信和安全生产等有关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第二章 防御规划与设施建设第五条 市、县(市)人民应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和应急预案。

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应包括气象灾害易发区、趋势分析预测、防御目标与措施、监测站(点)布局、预警防御系统及有关部门职责。第六条 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应根据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编制气象灾害监测、气象灾害信息分析加工处理、气象灾害预报发布、人工影响天气指挥及作业、雷电灾害防御等系统和预警标识设施的建设规划,按有关规定上报批准后实施。第七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应根据气象灾害防御系统建设规划,会同市有关部门和县(市)、区人民编制全市气象灾害防御重要设施装备建设,按有关规定上报批准后实施。第八条 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根据气象灾害防御装备建设气象灾害监测预警、气象雷达、气象卫星综合应用、自动气象探测系统和闪电定位、气象信息传输网络等气象灾害信息监测设施。第九条 气象灾害防御系统建设规划和气象灾害防御重要设施装备建设的调整、修改,须报原批准机关批准。第十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城市规划、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经济开发等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对气象灾害风险和对局部地区气候可能造成的影响做出评估。论证结果作为相关项目审查的依据。

有关单位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时,必须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提供或者经其审查的气象资料。第三章 监测及预警、预报第十一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应组织对重大灾害性天气和气象灾害实施联合监测,并根据防御气象灾害的需要,建立跨区域、跨部门的气象灾害联合监测网络。

联合监测网络的成员单位由市气象主管机构提出,报市人民审定。

联合监测网络成员单位应及时、准确地向市气象主管机构提供监测、预报气象灾害所需的气象、水情、雨情、灾情等信息。第十二条 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应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对洪涝、山体滑坡、泥石流、森林火灾、城市火灾、大气污染等气象衍生灾害的气象探测和预警,协助做好气象衍生灾害的综合防治工作。第十三条 各级气象台站监测到灾害性天气和气象灾害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时,应立即报告本级气象主管机构。

气象主管机构对气象台站报送的气象灾害信息汇总分析后,应及时报告本级人民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对尚未完全核实的紧急重大气象灾害信息,应边核实边上报,不得迟报或瞒报。第十四条 灾害性天气预警预报由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按职责分工统一发布;气象衍生灾害预报由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会同有关部门向社会统一发布;其他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发布。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雷电、大风、暴雨等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发布时,车站、码头及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须设置统一的灾害性天气预警标识,适时向社会公众发布灾害性天气警示,广播、电视等媒体应及时增播或插播,电信部门应确保气象信息畅通。第四章 人工影响天气第十五条 在市、县(市)、区人民的领导和协调下,气象主管机构及有关部门应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增雨、人工防雹、人工防霜等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减轻或避免因干旱、冰雹和霜冻等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第十六条 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单位,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统一购置并经技术鉴定合格的人工影响天气专用设备;

(二)有可靠的通讯设施;

(三)有取得上岗资格证书的作业人员,并按规定保证作业人员数量;

(四)作业点建设要符合省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要求。

宁波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2006)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气象灾害的防御,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预防、应急和监督管理等气象灾害防御活动。第三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协调机制,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四条 省、市、县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以及气候可行性论证、雷电灾害防护、人工影响天气等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经济和信息化、国土、交通、农业、水利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第五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和我省实际情况,按照省人民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有关要求,编制省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由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批准后组织实施。

市、县人民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有关部门,根据上一级人民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第六条 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灾害防御的原则、目标和任务;

(二)灾害现状和发展趋势预测;

(三)灾害易发区域、时段和重点防御区域;

(四)灾害的分类防御要求;

(五)防御工作的部门任务分工;

(六)防御工程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七)灾害防御的非工程保障措施;

(八)其他应当纳入规划的内容。第七条 城市防灾工程应当符合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其气象灾害防御的相关要求作为城市和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编制区域、流域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以及工业、农业、林业、水利、交通、旅游、电力等专项规划,应当符合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的相关要求。第八条 批准下列规划和项目时,审批部门应当征求气象主管机构的意见,由气象主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

(一)气象灾害多发地区的城市总体规划;

(二)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区域农(牧)业结构调整项目;

(三)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开发利用项目;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其他项目。第九条 市、县人民应当将防雷减灾工作纳入公共安全监督管理的范围。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依法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管理,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进行本行政区域内的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工作。

大型建设工程、重点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人员密集场所等项目应当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确保公共安全。第十条 市、县人民应当加强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施和装备建设,健全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体系、管理体系。

省、市、县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防灾减灾需要,适时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第十一条 市、县人民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建设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和防御的基础设施:

(一)在市区,根据需要配备应急移动气象灾害监测设施;

(二)在气象灾害易发区域和气象灾害重点防御区域,建立气象灾害监测站点;

(三)在农村暴雨和地质灾害易发区域,建设自动气象站;

(四)在气象灾害易发地段,设立警示标志;

(五)在学校、医院、车站、机场、港口、码头、高速公路、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根据需要建设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播发设施。第十二条 省、市、县人民建立气象灾害监测信息共享平台,完善气象灾害监测信息共享机制。

气象灾害监测信息共享平台由气象主管机构进行日常管理。国土、交通、农业、林业、水利、海洋与渔业、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当及时、准确、完整、无偿地向气象灾害监测信息共享平台提供气象、水情、旱情、森林火险、地质灾害险情、环境污染等与气象灾害有关的信息,保障信息共享。

气象信息资料的共享和使用应当保守国家秘密。第十三条 气象台站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和公共服务需要,向社会统一发布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补充、订正。

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应当及时、准确、无偿向气象灾害影响区域传播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提供的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并根据气象台站的要求及时增播、插播或者刊登。

医院、车站、机场、港口、码头、高速公路、旅游景点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可以利用电子显示屏、广播等设施,向公众持续播发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甘肃省气象条例(2002修正)

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以下简称防雷减灾),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保障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涉及防雷减灾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称防雷减灾,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雷电和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预报、防护、防雷知识宣传教育以及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和评估等。第三条 防雷减灾工作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坚持统一规划、统一部署、统一管理的原则。第四条 市和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减灾工作的组织管理,其下设的防雷减灾机构负责防雷减灾的具体工作。

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市辖区,其防雷减灾工作由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公安、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防雷减灾工作。第五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应当加强对防雷减灾工作的领导,将防雷工作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雷电监测、预警系统建设,提高雷电灾害预警和防雷减灾能力。第六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防雷减灾技术、防雷产品以及雷电监测、预警系统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开展防雷减灾科普宣传,增强全社会防雷减灾意识。

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及时向社会发布雷电灾害性天气预报。第七条 下列建(构)筑物、场所或者设施必须安装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防雷装置,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

(二)计算机设备和网络系统、电力、通信、广播电视设施,导航等公共服务的场所和设施;

(三)易燃、易爆物品和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场所和设施;

(四)重要储备物资的储存场所;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相关技术规范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第八条 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防雷装置检测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防雷装置检测活动。

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防雷装置检测的技术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参加专业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后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防雷装置检测必须执行国家防雷标准和技术规范。第九条 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工程、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爆炸危险环境等建设项目应当按规定开展雷击风险评估,以确保公共安全。

雷击风险评估的具体规定由市人民另行制定。第十条 雷电防御装置的设计方案应当经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未经审核同意的,不得交付施工。

建设、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对必须安装防雷装置的建设工程实施行政许可时,应当要求建设单位提供由气象主管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意见书。第十一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自收到防雷装置设计文件审核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结论。

防雷装置设计文件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防雷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审核结论进行修改并重新报送审核。第十二条 防雷装置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审核合格的防雷装置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在施工中变更和修改防雷设计方案,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请审核。第十三条 防雷装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施工进度,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防雷检测机构对防雷装置进行跟踪检测。检测机构应当记录检测数据,登记建档,出具检测报告,并对检测数据的真实性负责。检测报告作为竣工验收的技术依据。

安装的防雷产品应当符合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第十四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安装的防雷装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申请验收。其中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申请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对其防雷装置同时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受理验收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完成验收工作,出具验收结论。

福建省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气象工作,发展气象事业,提高气象预报服务水平,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开发利用气候,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气象活动以及与气象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县级以上气象部门是同级人民管理气象工作的主管部门,行使同级人民管理气象工作的行政职能,并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工作实施行业管理。第四条 各级人民应当加强对气象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与气象部门管理体制相适应的地方气象事业投入体制。建设主要为当地经济建设服务的地方气象事业项目所需基本建设投资和有关事业经费,分别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及财政预算,并根据有关规定逐步增加投入。第五条 各级人民对在气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气象主管部门职责与地方气象事业第六条 各级气象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气象法律、法规和规章,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气象及其灾害防御知识的宣传;

(二)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气象事业发展规划,负责地方气象事业的建设和管理;

(三)统一管理气象预报的制作与发布;

(四)负责气象防灾减灾的技术研究和服务,归口管理人工影响局部天气工作;

(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重点工程、城乡建设规划的气象条件论证,指导气候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

(六)组织气象科研攻关和成果的推广应用;

(七)负责气象科技市场的开发与管理;

(八)依法查处违反本条例的行政案件。第七条 地方气象事业项目主要包括:

(一)为地方经济建设和防灾减灾服务设置的气象机构、气象探测和通信设施、气象预报警报系统、电视天气预报制作系统、防雷防静电系统以及气象科技服务网络等;

(二)城市环境气象预报、开发利用气候、气象科技扶贫、节水节能和保护生态环境等;

(三)气象卫星遥测遥感技术在当地国民经济建设中的开发利用;

(四)人工影响局部天气工作;

(五)各级规定的其他项目。第八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资助、投资和技术转让等方式参与地方气象事业建设,其经济利益和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三章 气象设施与探测环境保护第九条 气象仪器、设施、标志、资料、探测环境等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和侵占。第十条 气象台站探测环境应当树桩立界,实行分类、分级保护,其保护范围:

(一)地面气象站观测场与四周的建筑物、树木和其他遮挡物的距离,不得少于该遮挡物高度的10倍,观测场围栏四周10米内不得种植高杆作物;

(二)各类气象台站周围的工程设施边缘与气象台站边缘环境保护的距离是:铁路路基、高压线为200米,公路路基为30米,水库等大型水体为100米,各种污染源体为500米;

(三)高空探测站四周障碍物的仰角不得超过5度,半径50米范围内不能有架空电线、高大建筑物和树木等障碍物,附近不得有无线电台或其他影响信号的干扰源;

(四)制氢房周围50米内,不得有火源和住房等建筑物;

(五)遮挡物对天气雷达天线的挡角在主要探测方向不得大于0.5度,其它方向不得大于1度。第十一条 各级无线电和电信管理部门,应当保护气象台站的大气探测系统、天气警报系统、自动站等气象信息网络所使用的电路、信道和频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和挤占。第十二条 气象台站的站址及其设施的安置应当保持稳定。因工程建设,城乡规划确须迁移气象台站的站址或设施的,建设单位必须在工程立项前报经省或国家气象主管部门批准;气象台站的新址由省气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选定;迁移、重建气象台站及其设施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向城乡规划、土地、环保、无线电等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土地征(占)用和基建项目审批手续时,对涉及影响气象探测环境的,应当征得气象主管部门的同意。

禁止兴建对气象探测有影响和对仪器设备可能造成污染的工程项目或从事其他不利于气象探测环境的活动。第四章 气象预报与服务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按照职责分工、统一制作的原则,向社会公开发布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

林业、农垦、民航、石油等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可以发布供本部门使用的天气预报。

其他单位和个人未经气象主管部门批准,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社会发布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

第一条 为了保护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确保获取的气象探测信息具有代表性、准确性和连续性,提高气象监测、预报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

本办法所称气象设施,是指气象探测设施、气象信息专用传输设施和大型气象专用技术装备;气象探测环境,是指为避开各种干扰,保证气象探测设施准确获得气象探测信息所必需的最小距离构成的环境空间。第三条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应当遵循统筹规划、预防为主、分类保护、分级管理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中的重大问题,将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第五条 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的领导下,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工作。

设有气象台站的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做好相关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工作,并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有关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和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的保护意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并禁止任何危害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行为。第七条 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城乡规划、国土等有关部门编制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批准后纳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一实施。

城乡规划的调整涉及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的,城乡规划部门应当征求气象主管机构意见。

在本办法实施前已编制的城乡规划不符合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要求,涉及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基本气象站和现有探测环境良好的国家一般气象站的,应当按照程序予以调整,避免气象探测环境遭受破坏。第八条 下列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应当受到保护:

(一)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基本气象站、国家一般气象站、区域气象观测站、无人值守自动气象站等地面气象观测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

(二)高空气象探测站、气象雷达站、气象卫星接收站等气象观测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

(三)太阳辐射观测站、酸雨监测站、生态气象监测站(含农业气象站)、雷电监测站、风能探测站、大气成分观测站、空间天气观测站等气象观测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

(四)单独设立的地基全球定位系统气象探测、海洋气象观测等气象设施;

(五)依法设置、使用的气象专用频道、频率、无线电台(站),以及气象专用线路、通信网络和设施;

(六)其他应当保护的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第九条 在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不得设置对气象要素探测产生影响的障碍物和干扰源。

前款所称障碍物,是指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影响观测场气流通畅或者探测资料代表性、准确性的物体;干扰源,是指对气象探测资料的代表性、准确性有影响的热源、污染源、辐射源、电磁干扰源等。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具体保护范围和要求,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执行。第十条 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县级以上人民有关部门,在气象台站和单独设立的气象设施保护范围内显著位置设立保护标志,标明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范围和保护要求。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标志。第十一条 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地理位置、范围、标准和具体要求等,报告本级人民,同时通报发展改革、国土、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和无线电管理等部门;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

县级以上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评审时,应当组织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参加。县级以上人民国土、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对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规划许可、环境影响评价等,应当将项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要求纳入审查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