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河南省鲁山县哪个油库爆炸了

2.河南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3.河南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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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河南禁止放烟花。

根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禁止生产、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所以河南省禁止生产、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

《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是为了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绿色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河南省实际而制定的条例。《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燃放烟花爆竹的危害

1、环境污染:烟花爆竹燃放会产生大量的烟雾和废气,这些废气中含有硫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等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空气。

2、噪音污染:烟花爆竹燃放时会产生巨大的噪音,影响人们的正常生活。

3、火灾和爆炸风险:烟花爆竹的燃放存在火灾和爆炸的风险,一旦烟花爆竹点燃后没有及时熄灭,或者在没有安全保障的情况下燃放,都可能引发火灾和爆炸事故,给人身安全和财产带来威胁。

4、资源浪费:烟花爆竹的制造需要消耗大量的材料和能源,包括纸张、火药、金属等,这些资源本来可以用于更有益的事情,但是由于燃放烟花爆竹而造成的资源浪费是不可忽视的。

5、社会安全问题:在一些地区,人们为了追求热闹和喜庆,会非法购买和使用烟花爆竹,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法规,而且可能会引起社会安全问题,如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

河南省鲁山县哪个油库爆炸了

国家安监总局初步认定,河南平顶山卫东区兴东二矿井下火药库爆炸事故是一起非法违法私存炸药组织生产导致的特别重大炸药爆炸责任事故。 国家安监总局局长骆琳说:“平顶山“6.21”矿难明显的暴露出基层政府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不力,监管措施不到位、不落实,监管人员失职渎职,甚至可能出现监管人员与矿主相互勾结的不正当行为。”

事故矿属关闭退出矿井,采矿许可证6月6日到期,平顶山市卫东区政府于6月7日晚对该矿实施断电,矿长刘建国私自接通电源违法组织生产。

记者在事故矿井现场采访发现,这座停产矿井监管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

在兴东二矿井口,一座“活动”水泥墙引人注目。按封井要求,这座水泥墙应浇灌在出煤的井门上,可这座墙只在墙头部分浇了一层薄薄的水泥,墙身两层夹板之间是空的,只要把这堵墙挪开就能出煤,而从外观上看,这是被水泥封堵的“死门”。 据了解,这座矿由平顶山市卫东区两名县级领导干部“包矿”,对口联系主要负责安全生产监督,10名安全生产驻矿监督员24小时实行监督。

现场的一些煤矿安全专家指出,这个矿的停产措施严重弄虚作假,如果严格执行措施,应该拆除升降机,拆掉运煤铁轨。

平顶山市有关部门对爆炸事故初步调查后认为:卫东区区委副书记、区长云建军对此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卫东区副区长潘震对此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对兴东二矿负有监管责任的卫东区区委常委、统战部长余艳卿、卫东区工会主席赵建国对此事故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昨天下午,平顶山市委常务委员会研究决定:免去云建军平顶山卫东区区委委员、常委、副书记职务;免去余艳卿区委委员、常委、统战部长职务。

平顶山市委常务委员会同时建议有关部门,按照程序免去云建军卫东区区长职务,免去潘震卫东区副区长职务,免去赵建国卫东区工会主席职务。

平顶山市委常务委员会决定,待此次事故调查结束后,根据责任认定情况对上述人员再做进一步处理。其他相关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追究其相应的党纪、政纪责任。

河南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不是油库暴乍 不要以讹传讹

2016年1月25日河南南阳市南召县发生2.3级地震

据河南地震台网测定,北京时间2016-01-25 20:10:12.4 在河南南阳市南召县(北纬33.54度,东经112.66度) 发生2.3级地震。警方提醒广大市民:抵制网络谣言,免受谣言伤害,不仅是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必须面对的现实问题,更需要每个人的行动自觉。网络属于公共空间,但并非法外之地,在网上散布谣言或者虚假信息,不管是原创还是转发,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河南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和爆破作业以及硝酸铵的销售、购买,适用本办法。

民用爆炸物品的进出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依法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销售、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不得从事爆破作业。

严禁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私藏或者非法持有民用爆炸物品。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是省民用爆炸物品管理部门,负责全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民用爆炸物品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安全生产监管、工商行政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负责做好民用爆炸物品的有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省民用爆炸物品管理部门和省公安部门应当及时制定调整本省民用爆炸物品行业发展规划。设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和爆破作业单位应当符合民用爆炸物品行业发展规划。

省民用爆炸物品管理部门和省公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信用评价制度。第六条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第七条 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的企业,应当按照《条例》规定,向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和安全生产许可。第八条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核定的品种和产量进行生产,生产作业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第九条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检验制度,保证民用爆炸物品的质量符合相关标准。民用爆炸物品的包装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相关标准。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对民用爆炸物品做出警示标识、登记标识,对编码打号。第十条 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的企业,应当按照《条例》规定,向省民用爆炸物品管理部门申请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

省民用爆炸物品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并对申请单位的销售场所和专用仓库等经营设施进行查验,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第十一条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活动的,应当在届满30日前向省民用爆炸物品管理部门提出换证申请。第十二条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登记类型等内容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省民用爆炸物品管理部门审核后换发新证。

销售品种、储存能力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前30日内向省民用爆炸物品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办理变更手续;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换发新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三条 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购买民用爆炸物品,应当维护公共安全、降低运输风险,依法从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或者销售企业购买,并按照《条例》规定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申请购买许可。

受理申请的公安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应当载明许可购买的品种、数量、购买单位以及许可的有效期限。第十四条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凭《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可以购买属于民用爆炸物品的原料,可以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不得超出核定的品种、产量。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凭《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向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购买民用爆炸物品,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凭《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购买民用爆炸物品,还应当提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应当查验前款规定的许可证和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对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购买的,应当按照许可的品种、数量销售。

法律客观: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如下:(一)爆炸物品储存单位审批1、持所在地区、县主管部门批准文件、设计图纸和专职保管人员登记表,向所在地公安分(县)局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2、仓库竣工后,由所在地公安分(县)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的,由所在地公安分(县)局发给《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二)爆炸物品购买审批1、县级以上(含县级)厂矿企业单位需用爆破器材时,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向经销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经销主管部门按计划调拨分配和组织供应,合同副本应及时送所在地公安分(县)局备验。2、县级以下厂矿企业和农村基层单位以及科研、文艺、医疗等单位需用爆破器材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向所在地公安分(县)局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购买证》,持证向指定供应点购买,需要运输的,同时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运输证》。(三)爆炸物品运输审批1.收货单位持经销单位签证盖章的爆破器材供销合同(标明运输爆破器材的品种、数量、起运及到达地点),向所在地公安分(县)局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运输证》。2.进出破器材的运输,托运单位持国防科工委的批准文件和外贸部门签发的进出口货物许可证,向收货地或出境口岸所在地公安分(县)局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运输证》。(四)爆炸物品使用审批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持使用地点、品名、数量、用途、四邻距离的文件和安全操作规程,向所在地公安分(县)局申请领取《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爆破作业的,应经所在地公安分(县)局组织考核并发给《爆破员作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