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论气候变化下的国家责任

2.全球气候变化反映了当今世界存在什么问题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行动

3.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的第二部分

4.面对全球气球变化,我们政府可以采取什么样的措施和方针?

5.气候变化的解决方案

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什么时候_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

中国国已在2007年正式发布了《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2008年出台了《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和行动》(白皮书),上述措施以及一些已经制定实施的,如有关可再生能源利用以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等,为制定应对气候变化法提供了法律基础。

在2009年春召开的全国政协会议上,全国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副主任、中科院院士、原中国气象局局长秦大河曾提案建议,研究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对气候变化法》。两年前,中国颁布实施了《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成为第一个制定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的发展中国家。不过,这个方案仅制定了到2010年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目标,而且,限于方案的执行效力及经济局势的变化,其全面实现仍面临压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陕西省气象条例》

《气象行政复议办法》

《气象行政处罚办法》

中国气象局第6号令《气象预报发布和刊播管理办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环境保护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三、环境保护行政法规、法规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

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

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

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暂行办法

关于调整超标污水和统一超标噪声排污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批准,国家环保局等部门发布)

关于开展征收工业燃煤二氧化硫排污费试点工作的通知(批准,国家环保局等部门发布)

关于二氧化硫排污收费扩大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批复

关于同意征收煤炭城市建设附加费的批复

对外经济开放地区环境管理暂行规定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

关于结合技术改造防治工业污染的几项规定

关于加强乡镇、街道企业环境管理的规定

关于在国民经济调整时期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

关于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

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

关于开展加强环境保护执法检查严厉打击违法活动的通知

办公厅关于坚决控制境外废物向我国转移的紧急通知(根据决定,办公厅发布)

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

国家环保局关于贯彻《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经同意,国家环保局发布)

办公厅关于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指导委员会有关问题的复函(经同意,办公厅函复)

四、中国环境法规和规章

中国环境保护条例

关于进一步加强军队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

军队企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军队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

军队企业负责人环保责任制办法

军队监侧系统承担军队单位污染源监测任务的实施办法(试行)

五、环境保护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一号局令)

国家环境保护局法规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二号局令)

放射环境管理办法(第三号局令)

环境保护信访管理办法(第四号局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五号局令)

国家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第六号局令)

国家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办法(第七号局令)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第八号局令)

环境监理执法标志管理办法(第九号局令)

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第十号局令)

防治尾矿污染环境管理规定(第十一号局令)

国家环境保护最佳实用技术推广管理办法(第十二号局令)

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三号局令)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管理规定(第十四号局令)

环境工程设计证书管理办法(第十五号局令)

环境监理人员行为规范(第十六号局令)

环境统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号局令)

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十八号局令)

环境信访办法(第十九号局令)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程序

(2)关于建设项目环境管理问题的若干意见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

(4)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权限问题的通知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证书管理办法

(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收费标准的原则与方法(试行)

(7)关于加强外商投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通知

(8)关于加强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

(9)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几点意见

(10)关于重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权限的通知

(11)关于加强自然资源开发建设项目的生态环境管理的通知

(12)关于认真贯彻《关于当前产业政策要点的决定》的通知

关于增设“排污费”收支预算科目的通知

征收超标准排污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办法

关于环境保护资金渠道的规定的通知

关于加强环境保护补助资金管理的若干规定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征收污水排污费的通知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环保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全国环境监测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标准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地方环境标准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发布问题的复函

关于实施国家大气环境标准的通知

关于实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国家标准的通知

环境监理工作暂行办法

人事部关于同意国家环境保护系统环境监理人员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的批复

国家环保局关于环境监理机构能否实施行政处罚问题的通知

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规定

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收费标准

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充

(1)关于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

(2)关于增补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的通知

(3)进口废物装运前检验管理办法(试行)

(4)关于加强对放射性物质、放射性污染设备及放射性废物进口的环境管理的通知

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管理办法(试行)

关于在我国开展环境标志工作的通知

关于发布我国环境标志图形的通知

有机(天然)食品标志管理章程(试行)

环境保护产品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

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污水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

汽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办法

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计划管理办法

关于加强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环境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企业土法炼硫磺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乡镇企业环境保护工作的规定

关于加强乡镇企业污染防治和保证贷款安全的通知

关于“九五”期间加强污染控制工作的若干意见

关于监督检查《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贯彻执行情况的通知

六、环境保护法律解释

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

办公厅关于行政法规解释权限和程序问题的通知

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正确理解和执行《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答复

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地方性法规对法律中没有规定的行政处罚行为,可否作出补充规定问题的答复

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地方性法规对法律规定的执法主体可否作出调整问题的答复

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行政机关是否可以自行决定委托问题的答复

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如何掌握地方性法规清理标准问题的答复

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规章如何确定罚款幅度问题的答复

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如何理解“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问题的答复

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排污费的种类及其适用条件的答复

关于审理非法进口废物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办公厅关于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复函

办公厅关于对外经济开放地区限期治理环境污染决定权限问题的复函

关于超标排污费收入使用问题解释的复函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对煤矿矿井水和采用直流方式的电厂冷却水收取污水排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对火力电站征收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环境污染罚款是否适用《关于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的复函

关于明确计划单列城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权限的复函

对新疆自治区环保局《关于补偿性罚款管理使用问题请示》的复函

关于《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8)若干问题的说明

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法(行)发(1989)2号文的通知

关于县级环境保护部门罚款权限问题的复函

关于如何掌握防治污染的设施验收标准问题的批复

关于地、市级环境保护部门确认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权限的批复

关于如何理解《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有关规定的复函

对《关于在环境行政执法中遇到的几个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关于罚款和征收排污费能否同时执行问题的复函

关于对部属企业下属单位实行限期治理批准权限的复函

关于环境执法若干问题的复函

关于环保部门能否就污染赔偿处理决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问题的复函

关于执行《大气污染防治法》罚款标准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效力问题的复函

关于环保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问题的复函

关于pH值超标收费问题的复函

关于确定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复函

关于如何理解环境保护部门的范围问题的复函

关于《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环境行政执法若干问题的复函

关于《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其测量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排污许可证核发权限问题的复函

关于水域功能区划审批权限的复函

关于协调解决吉林省环保局征收电厂冷却水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对自备供热发电厂烟尘排放计征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工业炉窑征收超标排污费适用标准问题的复函

关于超标水量费征收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海南省农垦系统自行征收排污费问题的复函

关于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环监收函[1993]070号文代表国家环保局意见的复函

附:关于建设项目新、扩、改性质问题的复函

对湖北省环保局《关于环境行政执法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适用问题的复函

关于排污费使用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贷款对象问题的复函

关于征收火力发电厂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征收电厂污水排污费问题的复函

关于西藏羊八井地热试验电厂地热发电废水征收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转达法制局有关环境保护地方性立法问题意见的复函

关于废渣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环境污染纠纷技术仲裁问题的复函

关于征收社会生活噪声超标排污费问题的复函

关于征收污水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如何认定建设项目违反“三同时”制度问题的复函

关于撤销下级环保部门排污收费资格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振动标准适用等问题的复函

关于擅自闲置污染防治设施的认定和处罚问题的复函

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适用范围问题的复函

关于征收排污费滞纳金问题的复函

关于环境行政复议管辖权问题的复函

关于向海域排放污水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

关于行政机关、军队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问题的复函

关于征收水利工程损失补偿费的法律依据问题的复函

关于执行排污费新标准中有关问题的批复

关于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法律责任问题的批复

关于防治锅炉污染技术政策问题的批复

关于如何确定《中华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规定的罚款数额问题的复函

关于城市市、区环保部门征收排污费管理权限划分问题的复函

关于执行《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解释《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有关条款的复函

关于小型燃煤锅炉建设项目环境管理问题的复函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六条适用问题的复函

关于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单位进行处罚问题的复函

关于超标噪声排污费征收标准问题的批复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其修改决定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对生产“对氯苯酚”和“2,6-二氯苯酚”产品的乡镇企业适用环保法规问题的批复

关于省、市、县三级环保部门排污申报登记受理权问题的解释

关于采取强制措施收回逾期未还污染源治理贷款本息有关问题的批复

关于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授权问题的复函

关于处理水污染事故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关于建设项目违反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处罚问题的批复

关于《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及有关专业水质标准适用范围说明的通知

关于工业生产活动产生的粉煤灰和炉渣类别归属问题的复函

关于海岸工程建设中疏浚施工环境管理问题的复函

关于排污单位违反环保部门排污申报登记年审要求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

地质矿产部关于矿渣是否属于矿产资源的复函

关于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执行锅炉、燃煤电厂污染物排放及测试方法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征收超标噪声排污费工业企业厂界划分问题的复函

关于加倍征排污费起算日期问题的复函

关于排污收费监侧依据问题的夏函

关于提高征收标准百分之五有关政策问题的复函

关于污水超标排污费和排污费暂不重复征收问题的复函

关于排污费征收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排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燃煤电厂征收排污费请示的复函

关于跨地域排污单位排污费征收权属问题的复函

关于对重庆市环保局重环发(1994)55号文的复函

对天津市有关排污收费请示的复函

关于适用限期治理法律规定问题的复函

关于建筑施工噪声超标排污费征收对象问题的复函

关于环境噪声监测问题的复函

关于对排污费“提高征收标准百分之五”解释的函

关于排污费征收、解缴中应否缴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关于排污收费监测数据有效性问题的复函

关于飞艇噪声污染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

关于燃油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的通知

关于对新设饮食娱乐服务企业按建设项目环保法规管理的复函

关于对储煤场粉尘排污收费问题请示的复函

对重庆市环保局“关于执行加倍征收排污费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关于一氧化碳排放标准的复函

七、资源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八、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

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

土地复垦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

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农药管理条例

农药登记规定

农药安全使用规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批转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意见”的通知

国家经委关于开展资源综合利用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九、有关程序和实体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

国家环保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行政复议条例(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

法规规章备案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论气候变化下的国家责任

世界各国应该携起手来,共同应对全球气候变化。首先,全球气候变化,不是哪一国的问题,它的形成和发展具有全球性,不能归咎于某一个国家。第二,全球气候变化不是某个或某一些国家所能解决的问题,气候的形成和发展是没有国界的。在气候问题上,一个国家行为失当,往往直接会波及其他各国,特别是周边国家。例如,大面积毁林开荒,洋面漏油,都会造成连锁反应。那么,怎么样解决这个问题呢?笔者愚见,提出下面一些措施,请众网友不吝赐教。其一,在联合国框架内,形成有效的全球气候变化磋商机制,它有两个体系组成一是政府间协商机制,它属于政策层面,另一个是气候专家组成全球气候论坛。其二,制定全球统一的气候应对方案。全球气候变化涉及到一个国家的方方面面,明确各方的责任,制定制定统一的行动标准,是关键。这个问题要从各国的发展历史和现阶段国家发展情况来处理这一问题。工业革命以来,西方国家经济迅猛发展,废气排放量占很大比重,经济实力又强大,理应在应对全球气候变化中发挥主要作用。只有世界各国一起行动起来,统一立场才能有效遏制气候恶化。百度地图

全球气候变化反映了当今世界存在什么问题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行动

论气候变化国际立法对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发展与挑战

承担大国责任 应对气候变化

法者,理也,源于生活,体现公平、正义。律者,束缚也,意味着规则。孟德斯鸠在他的著名的著作《论法的精神》中谈到法的精神,他认为,“从最广泛的意义来说,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在这个定义下,所有的事物都离不开法律,法律调整社会形态中各种关系,法律也应被放到最高的地位。通过社会理论的构建,考察法律与理性的关系,揭示“法”之内涵,即法律本质上是事物之间的普遍联系。

换句话说,法律是蕴涵法治精神的社会规则,其实质意义是通过法律条文体现法治思想、构建法律制度的社会规则。总体而言,法的精神是指“法律和地理、地质、气候、人种、风俗、习惯、宗教信仰、人口、商业等等都有关,而这些关系就是法的精神”,法律是调整人类社会内部还有与生态社会之间的各种关系,是凌驾于各种关系之上的更高层次的规则。

中国做“负责任大国”的概念包括两方面内容:首先是要对自己负责任。把自己的国家建设好,让人民安居乐业是中国当前最大的责任,也是中国对国际社会尽责任的基础所在;其次,“大国责任”就是以尊重整个人类发展为前提,在任何一个方面都严格遵循国际规则,履行各项义务。所以“大国责任”应该是符合社会发展规律,也就是说,中国要通过遵循法的精神,在各项国际法的规则下,履行应尽的国际义务。

当前,气候问题已经成为当今人类面临的重大的环境问题之一,这一问题的解决需要世界各国共同履行自己的义务。中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应当站在法的角度来看待和解决气候问题,积极参与气候问题的国际谈判,确保国家发展空间的同时,推进应对气候变化能力建设,维护负责任大国形象。

从里约热内卢到哥本哈根——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

2009年作为达成协议的最后期限已经基本上成为国际共识。然而,2012年后国际气候制度的谈判进程困难重重,其谈判的焦点在于设定温室气体减排的全球中长期目标以及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分摊,尤其是几大利益集团之间以及主要大国之间的博弈。

气候变化问题作为全球环境问题的典型代表,于20世纪80年代末期登上国际政治舞台。以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的科学评价活动为背景,气候变化问题被列为影响自然生态环境、威胁人类生存基础的重大问题,国际社会开始通过政治谈判寻找具体对策。《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就是应对气候变化全球性问题应运而生的产物,而其发展过程也是一波三折(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的形成与演进过程请见下图)。

(一)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1990年12月,联合国大会做出为缔结防止气候变化公约开始政府间谈判的决议。1992年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召开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可持续发展战略成为全世界的共识,达成了全球可持续发展战略文件《21世纪议程》和防范全球气候变暖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公约的最终目标是:“将大气中温室气体浓度稳定在防止气候系统受到危险的人为干扰的水平上,而且实现稳定在这一水平的时间范围应当足以使生态系统能够自然适应气候变化、确保粮食生产免受威胁并使经济发展能够可持续地进行。”虽然公约明确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的原则,但是在政策上却无法落实。由于公约只是一般性地确立了温室气体的减排目标,没有硬性规定发达国家减排的具体指标,绝大多数都不能实现预期到2000年温室气体排放水平比1990年削减20%的目标。

(二)京都议定书

1997年12月1日~11日,第三次缔约方会议(又称京都会议)在日本京都举行,制定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简称《京都议定书》)。《京都议定书》是第一个为发达国家规定了量化减排指标的国际法律文件,但没有为发展中国家规定任何减排或限排义务,符合“柏林授权”的精神和规定。

《京都议定书》规定发达国家在2008年~2012年内要将其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在1990年的水平上平均减少5.2%,而对发展中国家未规定减排义务。《京都议定书》就减排途径提出了3种灵活机制,即清洁发展机制(CDM)、联合履行(JI)和排放贸易(ET)。经过长达8年的艰苦努力,目前共有129个国家和区域一体化组织批准了《京都议定书》,中国政府于2002年正式批准签署了《京都议定书》。《京都议定书》终于在2005年2月16日正式生效。

(三)巴厘路线图

2007年12月在巴厘岛召开的联合国气候变化会议中,全球各地的政府——其中包括发达和发展中国家一致同意加强应对气候变化的努力,并通过了“巴厘路线图”,它的意义在于巩固了《公约》和《议定书》的国际法地位,为下一步的国际气候谈判确定了具体目标和方向。“巴厘路线图”包括《巴厘岛行动计划》(BAP),其中列出《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之下新的谈判进程,目标是在2009年以前完成。这一路线图也包括了《京都议定书》下目前的谈判和2009年完成的目标,此部分将重点放在工业化国家进一步量化的减排承诺,以及针对关于技术、适应和减少毁林所引起的排放等关键问题正在进行的工作的谈判。

(四)哥本哈根会议

随着2012年的迫近,后京都谈判面临严峻的挑战。2009年底的哥本哈根会议之所以具有特殊的重要性,最主要原因是时间非常紧迫。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在最新发布的第四次评估报告中一再呼吁,为了避免气候变化造成最坏的影响,国际社会必须立即行动,采取行动越晚,付出的成本就会越高。从历史经验看,《京都议定书》的谈判自1995年启动,到1997年签署,再到2005年生效,经历了漫长的10年时间。而后京都谈判2005年才正式启动,为了与《京都议定书》第一承诺期衔接,避免国际气候制度出现“真空”,新的国际气候协定必须要在2013年生效。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在多个场合强调:“所有国家都必须致力于在2009年时达成一致,并使之在2012年《京都议定书》期满后生效”。2009年作为达成协议的最后期限已经基本上成为国际共识。然而,2012年后国际气候制度的谈判进程困难重重,其谈判的焦点在于设定温室气体减排的全球中长期目标以及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分摊,尤其是几大利益集团之间以及主要大国之间的博弈。

各方在国际应对气候变化谈判中的基本立场

如何协调各方利益分歧,促进气候制度向更公平有效的方向发展,将是国际社会共同面临的一个严峻挑战。围绕这一主题,后京都议定书谈判也必将是一个错综复杂的利益博弈过程。

备受各方广泛接受的《京都议定书》2012年行将到期,关于2012年后的温室气体减排问题,国际社会迫切需要一个新的准则,现在世界各国都在努力为这个准则寻求各种可行的蓝本。当前,应对全球气候变化问题已经演变成为一个环境、经济和政治的混合体。其中,国际气候制度的演进,更是纷繁复杂的国际环境外交的一个缩影。

在应对气候变化后京都时代减排方案的设计上,以欧盟、美国和日本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利益集团,出于各自的利益及目的,都做出了各自有利于自身发展的选择。

(一)欧盟的立场

在全球气候变化问题上,欧盟一直以最积极的态度突出于其他国家和集团,强调自己在保护全球环境领域中的领导地位,这不仅表现在其国际表态、宣言和计划上,还体现在实际行动中。20世纪90年代以来,虽然没有刻意地减排温室气体,但由于其他经济和政治原因,欧盟仍是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国家中唯一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国家集团。欧盟国家在公约内外,利用各种平台(如8国集团首脑会议、20国能源与环境部长级会议、亚欧会议等)积极推动后京都谈判进程。欧盟各国***于2007年3月通过了欧盟委员会提出的一揽子能源计划,从而带动欧盟经济向高能效、低排放的方向转型,并以此引领全球进入“后工业革命时代”。欧盟承诺到2020年将温室气体排放量在1990年的基础上减少20%,如果其他的主要国家采取相似行动则将目标提高至30%,到2050年希望减排60%~80%。

(二)日本的立场

作为《京都议定书》的发起和倡导国,日本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注重与国家能源战略的协同效应。日本由于国内能源资源匮乏,因而一直重视能源的多样化,投入巨资开发利用太阳能、风能、光能、氢能、燃料电池等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技术,并积极开展潮汐能、水能、低热能等方面的研究。日本首相福田康夫表示,日本将充分利用能源和环境的高新技术,引领全球并把日本打造成为世界上第一个“低碳社会”。

在发达国家貌似公平合作的减排方案下,掩盖着巨大的阴谋与野心。他们试图把气候变化问题提升为目前人类面对的最大挑战,在这样的大旗下,要求一切国家共同承担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义务,并以此否定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确立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和《京都议定书》确立的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经济和技术支持以帮助发展中国家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清洁发展机制”,代之以新的能源政策或者其他政策作为新机制。另外主张以市场的方式将他们的技术转让给发展中国家,而不是无偿或者低价援助发展中国家,也反对无偿的资金援助。其目的不仅是不履行其应尽的国际义务,而且以各种方式压制发展中国家发展。

发达国家所坚持的长期稳定目标、时间框架和以国家为排放单位的计算方法也是不切实际的。因为,首先,发达国家并未完成《京都议定书》的减排目标;其次,忽视了发展中国家当前的主要任务是实现可持续发展和消除贫困的迫切现实。如何构建更加公平、有效的国际气候政策框架,已成为“后京都时代”全球气候变化研究的热点。如何协调各方利益分歧,促进气候制度向更公平有效的方向发展,将是国际社会共同面临的一个严峻挑战。围绕这一主题,后京都议定书谈判也必将是一个错综复杂的利益博弈过程。

(三)美国的立场

政府上台后,在气候变化等问题方面较上届政府政策发生根本性改变,对内通过推动相关立法来应对气候变化;对外以积极参与国际谈判,同时拉中、印等发展中大国承担类似的减排责任。美国注重从国家战略安全高度看待气候变化问题,将经济安全和能源安全统筹考虑,在国内将提高能效、发展可再生能源作为刺激经济、增加就业的重要动力之一,培养新的经济增长点,抢占未来经济制高点。但美国受金融危机影响严重,减排将降低美国的竞争力,虽然目前对2050年长期减排目标态度积极,但近期不太可能确定激进的国内中长期减排目标,美国气候变化政策的调整将是渐进的。

主要发达国家气候变化立法进展

气候变化问题的解决需要各国根据本国实际情况,在分析并借鉴气候变化国际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制定出本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制度,从而“以点带面”,最大限度地实现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目标。当前金融危机导致了全球经济放缓,主要国家相关战略调整,各国应对气候变化的立法进展正在悄然地发生变化。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提供了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合作基本法律框架和原则,而《京都议定书》具体规定的是温室气体量化减排义务,这些都仅仅是停留在国际法的领域。而在各国国内法领域,都需要在公约的指导下建立自己的法律应对体系,使得公约的执行真正落在实处。

气候变化问题的解决不仅仅需要依靠国际条约的约束,更需要各国根据本国实际情况,在分析并借鉴气候变化国际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制定出本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制度,从而“以点带面”,最大限度地实现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目标。

当前金融危机导致了全球经济放缓,主要国家相关战略调整,各国应对气候变化的立法进展正在悄然地发生变化。

英国气候政策体系比较完整

英国作为欧盟重要成员,制定了相对比较完整的国内气候政策体系。英国能源和气候变化部作为负责气候政策的主要部门,分别于2000年和2006年两次推出“气候变化国家方案”,并自2007年起,每年向国会提交年度报告,评估和报告气候变化政策实施的情况和效果。

英国还是世界上首个制订法律应对气候变化的国家,《气候变化法案》于2008年11月26日正式获得议会批准。这项法案的主要条款包括:2020年在1990年排放基础上减排26%;2050年至少减排80%。此外,英国政府还制定了一系列针对企业的政策措施,旨在减少企业的温室气体排放。

德国气候立法走在前列

作为欧盟在气候变化问题上的重要推手,德国在气候变化战略、立法和政策制定上也走在世界前列。

在二氧化碳排放权交易方面,德国于2002年开始着手排放权交易的准备工作,目前已形成了较完善的法律体系和管理制度,对所有企业的排放情况进行了登记并发放排放许可,若企业排放超过额定量,就必须通过排放权交易购买排放量,否则就要缴纳高额罚款。

德国还规定新车要标注能源效率信息,并将二氧化碳排放量纳入标注范围。

德国政府还计划制定关于碳捕获和封存(CCS)技术的法律框架,一方面向欧盟递交建议书,推动在欧盟层面上制定CCS法律框架;另一方面在国内制定二氧化碳分离、运输和封存的法律框架,以德国环境法规来保障发展CCS技术的措施并建设示范低碳发电站等。

美国新政府大打气候牌

总体上,美国国会有关气候变化的提案基本采取了减排目标和排放贸易体系的思路,在2030年之前的近期目标较为宽松,远期目标分歧较大。

在联邦政府层面,政府更重视气候变化问题,将气候变化作为执政重点之一。2009年6月26日,美国众议院通过了旨在降低美国温室气体排放、减少美国对外国石油依赖的《美国清洁能源安全法案》,这是美国政府首次向国际社会做出温室气体减排承诺,标志着美国迈出了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一步。

但这项法案也包括一些“公平竞争保护条款”,授权政府对来自未采取类似措施国家的产品征收关税,设置贸易壁垒。

彰显负责任大国形象中国以立法手段应对气候变化

中国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大国,对气候变化问题给予了高度重视,并专门成立了国家气候变化对策协调机构,而且根据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要求,制定了一系列应对气候变化的方案和相关法律法规。

作为一个发展中大国,中国对气候变化问题给予了高度重视,并专门成立了国家气候变化对策协调机构,而且根据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要求,采取了一系列与应对气候变化相关的政策和措施,为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作为履行《公约》的一项重要义务,中国政府于2007年6月4日制定了《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在能源利用效率、可再生能源、核能、土地利用和森林保护及技术开发等方面针对气候变化提出了一系列的计划,其中加强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则是保证以上计划得以落实的重要保障,其中最为重要的包括《可再生能源法》、《节约能源法》、《城乡规划法》、《循环经济促进法》、《清洁生产促进法》以及大气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为未来可能制定的应对气候变化法提供了法律基础。中国应对气候变化方案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颁布,表明了中国作为公约缔约国对公约执行的决心,彰显了负责任的大国形象。

以立法推进应对气候变化能力建设

《循环经济促进法》是全面规范从资源输入到废物排放的全过程,将主体从企业扩大到社会;能源作为输入端,通过《可再生能源法》和《节约能源法》来规范,分别从改变原来能源结构和提高能源的使用效率两方面来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大气污染防治法》则是输出端的立法,防治生产过程产生的大气污染,规定了防治大气污染的相应的制度和措施,为控制和减缓温室气体排放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据和保障,也是中国根据国际环境立法趋势而制定的气候变化的重要法律。

应对气候变化相关法律实施效果

这些法律明确了适应气候变化的法律制度和措施,规范气候变化监测、评估、水资源保护利用、农牧业建设、生态保护、主体功能区规划和建设、气候可行性论证等等,提高应对全球气候变暖背景下的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及其衍生灾害的防范能力。明确了减缓气候变化的法律制度和措施,规范各级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在生态保护和建设、产业布局、节能减排、农牧区能源建设、减少废物排放、循环经济、建筑节能方面的职责和义务。

正确看待气候问题以法律手段积极应对气候变化

气候问题归根结底是发展问题。围绕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斗争实质是各国的发展空间之争、经济利益之争和未来竞争力之争。中国应通过逐步制定和完善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制度,确保国家合理的发展空间,争取有利的发展条件。

气候问题实质是发展问题

目前,围绕2012年后全球应对气候变化,各方争相旗帜鲜明,求主动,谋主导,利益交织,矛盾交错,斗争尖锐,形势复杂多变,但气候变化基本格局和实质并未发生改变,透过这些复杂的形势变幻,我们不难看出问题实质,即气候问题归根结底是发展问题,围绕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斗争实质是各国的发展空间之争、经济利益之争和未来竞争力之争。

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不容混淆

发达国家方面,千方百计逃避自身责任,试图将谈判引向对发展中国家的分化,强调发展中大国减排是其突出的表现。欧盟希望继续推进谈判,并在其中发挥领导作用,以巩固其在气候谈判中的地位,但不愿在没有美国和发展中大国参与的情况下独立承担减排义务,目标仍是大力推动美国和中、印等发展中大国参与减排。

日、澳、加等国不愿按照议定书模式继续减排,企图重新制定一项新的全球减排协议。尽管新任的总统在气候变化问题上较布什政府积极,但美立场未有根本改变,试图重新界定“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以“经济大国”或“排放大国”概念混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区别。在最近通过的《美国清洁能源安全法案》中规定向不接受污染物减排标准的国家实行贸易制裁,征收关税,将气候变化问题与贸易挂钩,其核心仍是迫使中、印等发展中大国采取减排行动。

中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在应对气候变化问题上,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可持续发展”以及“减缓、适应、技术转让和资金支持同举并重”等原则,要求发达国家大幅度减少排放,同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转让技术,在可持续发展的框架下,统筹考虑经济发展、消除贫困、保护气候,实现发展和应对气候变化的双赢,确保发展中国家发展权的实现。应对气候变化既是国际社会共同的事业,也是所有国家各自发展的需要,中国将根据自己的历史责任、发展水平、发展阶段、能力大小和贡献方式,以实际行动为气候变化做出自己的贡献,但是中国反对任何将气候变化与经济挂钩等方式来迫使发展中国家承担减排义务的行为。

通过法律制度建设加强应对气候变化能力

一是积极参与国际气候制度的建立。从中长期国家战略来看,无论从资源环境禀赋和经济社会基础出发,还是基于国家发展理念和全球合作战略,中国未来20年的低碳转型对于迈进中等发达国家是至关重要的,中国比其他任何国家都要公平合理的国际环境制度保障。因此,中国需要逐步掌握世界政治经济秩序主动权,积极参与国际气候制度的构建,坚持《公约》及其《京都议定书》的原则和框架,坚持落实巴厘路线图的立场,坚持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这是推动应对气候变化国家合作的基础。

二是逐步制定和完善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制度。

结合已有的相关法律,逐步完善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气候变化应对的基本政策和措施很多属于国家法律规范的内容,需要法律规范才能产生实际效应。目前,节能法、可再生能源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等法律对气候变化应对的有关领域的政策措施已经有所规范,加强完善已有的法律法规中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的相关内容,并注重法律的实施情况监督。

加强行政法规和部门法规的制定,保障气候变化相关法律配套实施。在气候资源管理、应对气候变化等方面加强配套制度,从法律上保障和强化国内应对气候变化的各项工作,促进气候变化应对体系、机制形成,为气候谈判中树立负责任大国形象,维护国家发展权益,奠定良好的基础。

积极鼓励地方在气候变化应对体系、机制上进行创新和探索。根据各地区在地理环境、气候条件、经济发展水平等方面的具体情况,因地制宜地制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地方法规政策,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在应对气候变化中的主导作用,为国家层面的研究制订应对气候变化立法工作提供实践基础。

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的第二部分

中国是拥有13多亿人口的发展中国家,是遭受气候变化不利影响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作为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参与者,积极应对气候变化,不仅是中国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对全世界的责任担当。

近年来,中国不仅在本国环境治理、节能减排、发展绿色低碳技术等方面取得骄人成绩,在主动承担国际责任,积极参与国际对话,支持发展中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推动全球气候谈判、促进新气候协议的达成等方面也做出了积极贡献。

中国是最早制定实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的发展中国家。

2007年6月,中国政府发布《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全面阐述了中国在2010年前应对气候变化的对策,这不仅是中国第一部应对气候变化的综合政策性文件,也是发展中国家在该领域的第一部国家方案。这一方案还曾对当年年底“巴厘路线图”的出台起到重要作用。

2007年10月,“建设生态文明”写进中国***的十七大报告,为中国环保掀开了崭新一页。

面对全球气球变化,我们政府可以采取什么样的措施和方针?

第二部分 气候变化对中国的影响与挑战

受认识水平和分析工具的限制,世界各国对气候变化影响的评价尚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现有研究表明,气候变化已经对中国产生了一定的影响,造成了沿海海平面上升、西北冰川面积减少、春季物候期提前等,而且未来将继续对中国自然生态系统和经济社会系统产生重要影响。与此同时,中国还是一个人口众多、经济发展水平较低、能源结构以煤为主、应对气候变化能力相对较弱的发展中国家,随着城镇化、工业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以及居民用能水平的不断提高,中国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面临严峻的挑战。

一、中国与气候变化相关的基本国情

(一)气候条件差,自然灾害较重。

中国气候条件相对较差。中国主要属于大陆型季风气候,与北美和西欧相比,中国大部分地区的气温季节变化幅度要比同纬度地区相对剧烈,很多地方冬冷夏热,夏季全国普遍高温,为了维持比较适宜的室内温度,需要消耗更多的能源。中国降水时空分布不均,多分布在夏季,且地区分布不均衡,年降水量从东南沿海向西北内陆递减。中国气象灾害频发,其灾域之广、灾种之多、灾情之重、受灾人口之众,在世界上都是少见的。

(二)生态环境脆弱。

中国是一个生态环境比较脆弱的国家。2005年全国森林面积1.75亿公顷,森林覆盖率仅为18.21%。2005年中国草地面积4.0亿公顷,其中大多是高寒草原和荒漠草原,北方温带草地受干旱、生态环境恶化等影响,正面临退化和沙化的危机。2005年中国土地荒漠化面积约为263万平方公里,已经占到整个国土面积的27.4%。中国大陆海岸线长达1.8万多公里,濒邻的自然海域面积约473万平方公里,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海岛有6500多个,易受海平面上升带来的不利影响。

(三)能源结构以煤为主。

中国的一次能源结构以煤为主。2005年中国的一次能源生产量为20.61亿吨标准煤,其中原煤所占的比重高达76.4%;2005年中国一次能源消费量为22.33亿吨标准煤,其中煤炭所占的比重为68.9%,石油为21.0%,天然气、水电、核电、风能、太阳能等所占比重为10.1%,而在同年全球一次能源消费构成中,煤炭只占27.8%,石油36.4%,天然气、水电、核电等占35.8%。由于煤炭消费比重较大,造成中国能源消费的二氧化碳排放强度也相对较高。

(四)人口众多。

中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2005年底中国大陆人口(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达到13.1亿,约占世界人口总数的20.4%;中国城镇化水平比较低,约有7.5亿的庞大人口生活在农村,2005年城镇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比例只有43.0%,低于世界平均水平;庞大的人口基数,也使中国面临巨大的劳动力就业压力,每年有1000万以上新增城镇劳动力需要就业,同时随着城镇化进程的推进,每年约有上千万的农村劳动力向城镇转移。由于人口数量巨大,中国的人均能源消费水平仍处于比较低的水平,2005年中国人均商品能源消费量约1.7吨标准煤,只有世界平均水平的2/3,远低于发达国家的平均水平。

(五)经济发展水平较低。

中国的经济发展水平仍较低。2005年中国人均GDP约为1714美元(按当年汇率计算,下同),仅为世界人均水平的1/4左右;中国地区之间的经济发展水平差距较大,2005年东部地区的人均GDP约为2877美元,而西部地区只有1136美元左右,仅为东部地区人均GDP的39.5%;中国城乡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也比较大,2005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281美元,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只有397美元,仅为城镇居民收入水平的31.0%;中国的脱贫问题还未解决,截至2005年底,中国农村尚有2365万人均年纯收入低于683元人民币的贫困人口。

二、气候变化对中国的影响

(一)对农牧业的影响。

气候变化已经对中国的农牧业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主要表现为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的春季物候期提前了2~4天。未来气候变化对中国农牧业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一是农业生产的不稳定性增加,如果不采取适应性措施,小麦、水稻和玉米三大作物均以减产为主。二是农业生产布局和结构将出现变动,种植制度和作物品种将发生改变。三是农业生产条件发生变化,农业成本和投资需求将大幅度增加。四是潜在荒漠化趋势增大,草原面积减少。气候变暖后,草原区干旱出现的概率增大,持续时间加长,土壤肥力进一步降低,初级生产力下降。五是气候变暖对畜牧业也将产生一定的影响,某些家畜疾病的发病率可能提高。

(二)对森林和其他生态系统的影响。

气候变化已经对中国的森林和其他生态系统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主要表现为近50年中国西北冰川面积减少了21%,西藏冻土最大减薄了4~5米。未来气候变化将对中国森林和其他生态系统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一是森林类型的分布北移。从南向北分布的各种类型森林向北推进,山地森林垂直带谱向上移动,主要造林树种将北移和上移,一些珍稀树种分布区可能缩小。二是森林生产力和产量呈现不同程度的增加。森林生产力在热带、亚热带地区将增加1%~2%,暖温带增加2%左右,温带增加5%~6%,寒温带增加10%左右。三是森林火灾及病虫害发生的频率和强度可能增高。四是内陆湖泊和湿地加速萎缩。少数依赖冰川融水补给的高山、高原湖泊最终将缩小。五是冰川与冻土面积将加速减少。到2050年,预计西部冰川面积将减少27%左右,青藏高原多年冻土空间分布格局将发生较大变化。六是积雪量可能出现较大幅度减少,且年际变率显著增大。七是将对物种多样性造成威胁,可能对大熊猫、滇金丝猴、藏羚羊和秃杉等产生较大影响。

(三)对水资源的影响。

气候变化已经引起了中国水资源分布的变化,主要表现为近40年来中国海河、淮河、黄河、松花江、长江、珠江等六大江河的实测径流量多呈下降趋势,北方干旱、南方洪涝等极端水文事件频繁发生。中国水资源对气候变化最脆弱的地区为海河、滦河流域,其次为淮河、黄河流域,而整个内陆河地区由于干旱少雨非常脆弱。未来气候变化将对中国水资源产生较大的影响:一是未来50~100年,全国多年平均径流量在北方的宁夏、甘肃等部分省(区)可能明显减少,在南方的湖北、湖南等部分省份可能显著增加,这表明气候变化将可能增加中国洪涝和干旱灾害发生的概率。二是未来50~100年,中国北方地区水资源短缺形势不容乐观,特别是宁夏、甘肃等省(区)的人均水资源短缺矛盾可能加剧。三是在水资源可持续开发利用的情况下,未来50~100年,全国大部分省份水资源供需基本平衡,但内蒙古、新疆、甘肃、宁夏等省(区)水资源供需矛盾可能进一步加大。

(四)对海岸带的影响。

气候变化已经对中国海岸带环境和生态系统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主要表现为近50年来中国沿海海平面上升有加速趋势,并造成海岸侵蚀和海水入侵,使珊瑚礁生态系统发生退化。未来气候变化将对中国的海平面及海岸带生态系统产生较大的影响:一是中国沿岸海平面仍将继续上升。二是发生台风和风暴潮等自然灾害的概率增大,造成海岸侵蚀及致灾程度加重。三是滨海湿地、红树林和珊瑚礁等典型生态系统损害程度也将加大。

(五)对其他领域的影响。

气候变化可能引起热浪频率和强度的增加,由极端高温事件引起的亡人数和严重疾病将增加。气候变化可能增加疾病的发生和传播机会,增加心血管病、疟疾、登革热和中暑等疾病发生的程度和范围,危害人类健康。同时,气候变化伴随的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及其引发的气象灾害的增多,对大中型工程项目建设的影响加大,气候变化也可能对自然和人文旅游资源、对某些区域的旅游安全等产生重大影响。另外由于全球变暖,也将加剧空调制冷电力消费的增长趋势,对保障电力供应带来更大的压力。

三、中国应对气候变化面临的挑战

(一)对中国现有发展模式提出了重大的挑战。

自然资源是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资源的丰度和组合状况,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一个国家的产业结构和经济优势。中国人口基数大,发展水平低,人均资源短缺是制约中国经济发展的长期因素。世界各国的发展历史和趋势表明,人均二氧化碳排放量、商品能源消费量和经济发达水平有明显相关关系。达到工业化国家的发展水平意味着人均能源消费和二氧化碳排放必然达到较高的水平,世界上尚没有既有较高的人均GDP水平又能保持很低人均能源消费量的先例。未来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能源消费和二氧化碳排放量必然还要持续增长,减缓温室气体排放将使中国面临开创新型的、可持续发展模式的挑战。

(二)对中国以煤为主的能源结构提出了巨大的挑战。

中国是世界上少数几个以煤为主的国家,在2005年全球一次能源消费构成中,煤炭仅占27.8%,而中国高达68.9%。与石油、天然气等燃料相比,单位热量燃煤引起的二氧化碳排放比使用石油、天然气分别高出约36%和61%。由于调整能源结构在一定程度上受到资源结构的制约,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又面临着技术和资金上的障碍,以煤为主的能源资源和消费结构在未来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将不会发生根本性的改变,使得中国在降低单位能源的二氧化碳排放强度方面比其他国家面临更大的困难。

(三)对中国能源技术自主创新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中国能源生产和利用技术落后是造成能源效率较低和温室气体排放强度较高的一个主要原因。一方面,中国能源开采、供应与转换、输配技术、工业生产技术和其他能源终端使用技术与发达国家相比均有较大差距;另一方面,中国重点行业落后工艺所占比重仍然较高,如大型钢铁联合企业吨钢综合能耗与小型企业相差200千克标准煤左右,大中型合成氨吨产品综合能耗与小型企业相差300千克标准煤左右。先进技术的严重缺乏与落后工艺技术的大量并存,使中国的能源效率比国际先进水平约低10个百分点,高耗能产品单位能耗比国际先进水平高出40%左右。应对气候变化的挑战,最终要依靠科技。中国正在进行的大规模能源、交通、建筑等基础设施建设,如果不能及时获得先进的、有益于减缓温室气体排放的技术,则这些设施的高排放特征就会在未来几十年内存在,这对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提出了严峻挑战。

(四)对中国森林资源保护和发展提出了诸多挑战。

中国应对气候变化,一方面需要强化对森林和湿地的保护工作,提高森林适应气候变化的能力,另一方面也需要进一步加强植树造林和湿地恢复工作,提高森林碳吸收汇的能力。中国森林资源总量不足,远远不能满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求,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保护林地、湿地的任务加重,压力加大。中国生态环境脆弱,干旱、荒漠化、水土流失、湿地退化等仍相当严重,现有可供植树造林的土地多集中在荒漠化、石漠化以及自然条件较差的地区,给植树造林和生态恢复带来巨大的挑战。

(五)对中国农业领域适应气候变化提出了长期的挑战。

中国不仅是世界上农业气象灾害多发地区,各类自然灾害连年不断,农业生产始终处于不稳定状态,而且也是一个人均耕地资源占有少、农业经济不发达、适应能力非常有限的国家。如何在气候变化的情况下,合理调整农业生产布局和结构,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有效减少病虫害的流行和杂草蔓延,降低生产成本,防止潜在荒漠化增大趋势,确保中国农业生产持续稳定发展,对中国农业领域提高气候变化适应能力和抵御气候灾害能力提出了长期的挑战。

(六)对中国水资源开发和保护领域适应气候变化提出了新的挑战。

中国水资源开发和保护领域适应气候变化的目标:一是促进中国水资源持续开发与利用,二是增强适应能力以减少水资源系统对气候变化的脆弱性。如何在气候变化的情况下,加强水资源管理,优化水资源配置;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确保大江大河、重要城市和重点地区的防洪安全;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保障人民群众的生活用水,确保经济社会的正常运行;发挥好河流功能的同时,切实保护好河流生态系统,对中国水资源开发和保护领域提高气候变化适应能力提出了长期的挑战。

(七)对中国沿海地区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提出了现实的挑战。

沿海是中国人口稠密、经济活动最为活跃的地区,中国沿海地区大多地势低平,极易遭受因海平面上升带来的各种海洋灾害威胁。中国海洋环境监视监测能力明显不足,应对海洋灾害的预警能力和应急响应能力已不能满足应对气候变化的需求,沿岸防潮工程建设标准较低,抵抗海洋灾害的能力较弱。未来中国沿海由于海平面上升引起的海岸侵蚀、海水入侵、土壤盐渍化、河口海水倒灌等问题,对中国沿海地区应对气候变化提出了现实的挑战。

气候变化的解决方案

中国是遏制温室气体排放的积极参与者,至今已与97个国家签署了103个环保方面的协议,广泛参与环保科研、技术、政策等领域的国际合作。中国于2007年6月正式发布了《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于2008年10月发布了《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与行动》白皮书。值得一提的是,《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是第一个由发展中国家提出的应对气候变化的国家方案。

对财力雄厚、资源丰富的富国来说,投入更多的钱财和资源,在发展中留下更大的余地,不失为一种合理的选择。但对中国这样一个人口众多、人均资源有限,又处于发展中的国家,往往面临着两难选择。

要提高防灾抗灾能力,就得增加粮食和物资的储备,建造防灾抗灾的专用设施,提高建筑物的抗灾指标,将居民和重要设施迁离潜在的灾区,新的建设项目避开可能的灾区。这些都需要大量资金和物资,投资往往会成倍甚至成十倍地增加。例如江河堤坝等水利设施的抗洪标准当然越高越好,将抗50年一遇洪灾的标准提高到抗100年一遇、500年一遇,甚至1000年一遇,标准越高,安全越有保障。但如果标准定得太高,投入的资金超过了可能造成的损失,也是一种浪费。究竟采用什么标准,还得全面权衡利弊,包括平衡近期和远期的投入效益。中国能用于建设和发展的资金是有限的,近年来在社会保障、农业、教育、科技、国防安全等方面都需要大量资金,在防灾抗灾方面投入多了,势必影响或推迟那些方面的发展。中国在确定自己的战略目标时,显然不能不认真考虑全球变暖这一因素。

另一个重要因素是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排放量。《京都协议》在确认二氧化碳的过量排放导致全球变暖的前提下,规定了各国削减排放量的目标。目前中国的排放量居世界第二位,仅次于美国,只是由于中国尚未成为发达国家而没有承担削减的义务。从中国和平崛起和当一个负责任的大国的目标看,中国迟早要承担削减义务。但严峻的事实却是,由于中国的人均能源和资源的消耗量远低于美国,利用率也低于美国,一方面中国不得不继续扩大能源和资源的消耗量,另一方面又很难将利用率提高到美国的水平。如果现行的发展模式不作根本性的改变,要不了多少年,中国必定会取代美国,成为世界上二氧化碳排放量最多的国家,成为众矢之的。要是中国继续热衷于当“世界工厂”,一些地区继续追求某些制造业的世界第一,这一天会来得更早。

优化能源结构、提高能效、调整产业结构、研发应用低碳技术、转变观念增强低碳消费意识等被人为是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途径。 能源效益是一个非常广义的名词,包含了所有消耗较少能量得出同样功效(例如:光、热和动能)的方法。节能汽车、省电照明、改良的工业程序、建筑的隔热设备和其它相关的技术。节能与省钱常常同出一辙,所以提高能益往往可以提高利润。

用得少一些,效果好一些

能源效益往往有多重效果。例如,一台节能洗衣机或洗碗碟机可用较少的水量。节能也可提供较多舒适。例如,一座隔热性能较佳的房屋可在冬季感受和暖,而在夏季感到清凉,有益人体健康。一台节能冰箱可制造较少噪音,不会结霜,外壳也不会凝固,也可维持较长时间。节电照明可提供较亮的光度。所以概括而言,节能就是:“用少一些,得出更好效果”。

能源效益拥有巨大的潜能。节能的方法很简单,包括在你的屋顶安装隔热板,采用超绝缘的玻璃窗,或购买高能效的洗衣机取代已损坏的。所有这些例子既可省钱也可节能。但最大的节能不是来自琐碎的步骤,真正的得益来自整个概念的重新思考,例如“整个房子”“整台汽车”或甚至“整个运输系统”。只要你今天开始节能,你便发现真正的能源需求只是你以往所消耗的百分之10-25。

拿房子来做例子。只要适当地把整个外壳(从屋檐到地库)绝缘,屋子对暖气的需要便会减少,而你只需要较小与较便宜的暖气系统。你只要付出少量隔热装置成本,便可省回三分之一的能源。进一步进行隔热和装置高效益通风系统,更可节省九成的暖气。

另一个例子是,在夏季常用的空调。也许可以改善空调系统本身的效益,但更可以从整个系统出发,先增加楼宇的散热效能,然后购置高效能的电脑、复印机、照明和通风系统,使人们晚间便不用开空调。当然,如果楼宇是建在通风良好的地区,人们甚至不用空调呢!

为什么不是人人都愿意进行节能呢?在美国,根据美国能源效益经济协会的统计,在2000年平均每人的能源消耗量已回到1973年水平,而在这27年间,美国每人的经济生产(GDP)上升了百分之74。所以,很多人已经尝到了节能的好处。

但这只是一个开始。要真正开发节能的庞大潜力,必须得到政府的配合。为达到目标,最重要的办法是制定房屋、办公室、汽车和电器等等的最低能效标准,反映最低的生命周期成本。消费者有权知道他们购买的产品是否达到最低标准。不过,政府往往忽视了能源效益标准的重要性,或者标准本身欠缺了约束力。政府应该把握机会,推动能源效益技术的革新和改善。 风能是世界发展最快的能源,也是相对简单的技术能源。在一道高耸的巨塔和转动的扇叶背后,藏着轻量物料、空气动力和电脑操控系统之间的一套复杂相互作用。电力从旋转轮,通过变速齿轮箱,然后送到发电机,虽然有些涡轮机不用齿轮箱也可直接推动。

中国风电装机容量在2005年和2006年都实现了超过100%的年增长率,2007年预计总装机容量可以达到560万kW。也因为市场持续扩大带来的规模经济,风电的生产成本在过去15年里已经下降了一半,而且会随着技术的成熟和市场的扩大继续下降。甚至在一些风能潜力高的地方,风电已经可以与新的燃煤电站相竞争。

预计到2020年,中国风电总装机可以达到12212万kW。 太阳能在全球很多角落都被使用,而且只要适当开发,具备潜力提供现在世界能源消耗量几倍的能源。太阳能可以直接产生电力,或用于加热与冷却。太阳能未来有多少潜力,全视乎我们人类是否全力抓紧开发的机会。利用太阳能量的方法有很多。植物通过光合作用把阳光转化成化学能,于是人们通过吃植物和燃烧木材吸收能量。而我们常常提及的“太阳能”,就是直接把阳光转化成热能和电力给我们使用。太阳能最基本的两种包括“太阳热能”和“光伏能”。

太阳光伏:这是直接从光转化成电力。电力产生的秘密是利用可以释放电子(负极粒子)的半导体物料来产生电能。光伏电池中最常用的半导体物料是硅,一种常见于沙的元素。所有光伏电池都有最少两层半导体,一边正极一边负极。当光照射到半导体,两层物料之间产生的电场便会推动电子移动,产生直流电。光度越强,电流便越大。

所以,光伏系统不需要灿烂阳光也足以发电。它也可在阴霾的日子发电,而产生的能量是与云的密度成正比。由于太阳光从云的反射,少云的日子甚至比万里无云的晴空产生更高能量。

现在常见的小电器,包括计算机,便是利用非常小的光能电池推动。光伏能也可对没有电网供电的地区提供电力。人们已经开发了一种名为“太阳能冷冻系统”的冰箱。经过测试后,已经获得一些人道救助组织的采用以协助没有供电的地区储存疫苗。一些不想依赖电网供电的人还可以用来冷藏食物。 地热供暖,即通常我们所说的地面、地板辐射供暖或地热辐射供暖。传统的采暖方式以散热片为主。使用散热片热量集中在上面,用户有头晕而脚凉的感觉,使用不舒适,目前地板辐射采暖比较符合“舒适家居”的理念。

冰岛87%的家庭使用地热供暖。 一个潜在的方案被称为“人造火山”,即将硫微粒喷射到高层大气。如图所示,硫颗粒就像一面巨大

的遮阳伞,阻滞阳光和热量,将其反射回太空。火山灰中就含有硫。本周,艾西洛玛国际气候干预技术大会将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的帕西菲克格罗夫市召开,与会代表将详细讨论“人造火山”及其它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紧急方案。此次会议将尝试起草世界上第一个地球工程学研究道德行为规范。

美国企业研究所地球工程学计划主任塞缪尔-瑟斯特罗姆(Samuel Thernstrom)指出,这并不代表这些应急方案会在不久的将来投入使用。美国企业研究所是一家总部设在华盛顿的政策研究机构。不过,专家应该认真考虑这些方案,包括人为改变气候。瑟斯特罗姆说:“我们应该加深对地球工程学的了解。气候变化不是一个能在短期内得到解决的问题,至少我们在有生之年是解决不了了。但是,我们可以对气候变化加以控制。” 专家称,沙漠造林或许能够吸收大气中更多的温室气体,比如二氧化碳,这一地球工程学创意已经扎

根于非洲。例如,非洲13个国家正在建立“绿色长城”,希望让树林在阻止撒哈拉沙漠扩张的同时,吸收更多的二氧化碳。“撒哈拉森林计划”的组织者计划在可再生能源设施沿线植树造林,这些设施专门为世界各地的沙漠地区所设计。

美国气候研究所(Climate Institute)气候项目首席科学家迈克尔-麦克拉肯(Michael MacCracken)表示,如果温室气体排放量继续飙升,“绿色沙漠”可能没有足够多的吸碳能力以降低大气中的二氧化碳含量。气候研究所是一个总部设在美国华盛顿的非营利机构。不过,麦克拉肯同时指出,在一个低碳世界中,沙漠造林可能不失为一个减少二氧化碳排放的良策。 “生物炭”或许与土壤一样年代古老,但专家表示,亚马逊流域印第安人制作“生物炭”的做法可能

是抗击全球气候变化的好办法。据国际生物炭倡导组织介绍,生物炭数量丰富,渗透性强,可以通过加热农业废料制造,一旦重返土壤,它们可以在接下来的数百甚至数千年里在土壤中吸收碳。相比之下,森林的吸碳能力有限,因为如果树木被砍伐或去,温室气体即会溜掉。瑟斯特罗姆将生物炭归于他“值得探索”的类别,麦克拉肯同样持这种观点,他认为,除了吸收二氧化碳,生物炭还有改善土质的好处。 海藻可能是绿藻类层(pond scum的“近亲”,但在推动种植海藻以降低二氧化碳排放的科学家眼中,

它们显然具有更为“高尚”的地位。在这张照片中,印度尼西亚巴厘岛的妇女正在收获海藻。据韩国釜山国立大学“海藻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介绍,地球上一半的光合作用发生在海洋,而在海洋中,光合作用主要发生于一种称为浮游植物的微小海洋植物身上。

浮游植物是无法在地里种植的。相比之下,沿海地区可以轻易种植海藻,科学家希望将这作为增强海洋吸碳能力的潜在方案。麦克拉肯表示,除此之外,人们还可以在收获海藻以后,将其变成可再生燃料,这确实是一举两得。在光合作用中,阳光将二氧化碳转变为能量的过程。 据科学家介绍,如果将屋顶刷成白色,如照片中这些建在百慕大汉密尔顿的房屋,它们可以反射更多

的阳光,这或许是解决气候变化最简单的地球工程学方案之一。美国劳伦斯-伯克利国家实验室的研究人员表示,黑屋顶的反射率约为10%至20%,相比之下,白屋顶的反射率则达到70%至80%。美国气候研究所的麦克拉肯说,此外,白屋顶还有一个好处:屋顶反光的建筑物里面不会像普通建筑物那么热,从而会降低空调的用电量。 专家介绍,向海洋中人工撒铁可以刺激称为浮游植物的微小海洋植物的生长,而这种海洋植物可以吸收二氧化碳。图中所示是南极洲附近的浮游生物。通常情况下,铁物质

可由大风吹入海洋,刺激海洋生物生长。科学家在世界各地实施了大量初步的撒铁实验,获得了不同程度地成功。在其中一次实验中,生长受到铁物质刺激的植物不久即被虾类动物吃掉,令实验效果大打折扣。

麦克拉肯表示,无论人工向海洋撒铁的尝试结果如何,寻找一条适合地球工程学的抗击气候变化之法都至关重要,因为许多方案都会持续时间很长:“将一种责任强加给我们的后代。这显然是个大问题”。不过,瑟斯特罗姆和麦克拉肯均认为,地球工程学方案或许是当前唯一可行的办法。麦克拉肯说:“地球工程学很大程度上就像是化学疗法,你也不想接受这种治疗,但它的疗效确实比替代疗法强。”